退市新规能否治愈股市消化不良症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也就是说,退市新规将在一个月后正式成为上市公司的“紧箍咒”,对上市公司行为产生约束。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一直是影响股市健康发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毒瘤。虽然监管层也曾采取过很多措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改变这种状况。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被称作股市最具威力、最具杀伤力的武器——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或现行退市规定过于温柔,且没有严格的证券与衡量标准,最终结果,也就常常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给投资者的印象就是虎头蛇尾。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自然不会顾及管理层的感情,不会老虎投资者的利益了。所谓价值投资,在中国股市,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了。

 

也正因为如此,出台退市新规,就成了股市最为紧迫的一项工作,成为投资者日思夜盼的一项改革。现在,这项新规终于正式与投资者见面了,且呈现出许多新的亮点。那么,新规的出台,能否治愈已经困扰股市很长时间的消化不良症呢?能否让投资者不因为消化不良症的存在而继续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呢?显然,这是对管理层的一次严峻考验。

 

我们说,制度有没有血性、有没有灵活、有没有生命,关键在于执行。退市新规从总体上讲,是有许多亮点的,也是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期盼的。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结合起来,以主动退市为主、强制退市为辅。因为,在现行条件下,单纯依靠哪种退市方式,都不可能完全达到目的,也不可能让上市公司的行为真正得到规范。

 

就主动退市而言,如果是一个真正有市场理念、法制观念、投资者意识、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就应当在企业已经很难满足市场要求、满足投资者需要的情况下,选择主动退市,从而减少对市场的负面干扰和影响,减少对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待条件成熟以后,再选择重新上市、重新恢复交易。而这样做的结果,虽然可能会短期内对企业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从长远考虑,对企业利益还是利远大于弊的,甚至可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要知道,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给企业获得了一次休养生息的机会,还会大大提升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改善企业形象。一旦恢复或重新上市,就会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兴趣,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迅速攀升。

 

反之,如果明知企业已经不具备继续在市场生存的条件,应当退市,却仍在通过种种不规范、不正当、不合理行为,如通过政府补贴勉强维持盈利、财务造假、变卖资产等,纵然暂时不退市,也难改退市的命运。一旦以这样的方式退市,要想改变投资者对企业的印象,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也就很难了。

 

也正是因为市场上还有不少已经不具备继续在市场生存条件,却仍然不愿主动退市以及存在严重财务造假、编造虚假利润等行为的企业,那么,依靠主动退市将无法达到目的,而必须采取强制退市的手段。也就是说,对这种完全没有自尊、没有投资者观念的企业,必须用最无情的手段,将其强制逐出市场,且不给其恢复上市的机会。只有这样,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才会选择主动退市,以取得工作的主动性。

 

也许有人担心,退市制度的实施,会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应当说,这是必然的。为此,意见在强调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同时,要求强化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新规提出的两个2/3,亦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更让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多了一层重要砝码。这也意味着,尽管投资者的利益会在企业退市过程中受到损失,但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有一些防火墙。对投资者来说,如何在新规实施以后,更加注重投资的理性和合理性,改变目前跟风炒作的行为,更多站在价值投资的角度,选择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而不是用扭曲的心理和投机心态云进行投资,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当然,新规还在信息披露违法标准判断、行政处罚失当的行为纠正、退市整理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提出了配套要求,无疑也对新规的执行效力提高了极大的帮助,关键就看管理层如何按照新规执行了。接下来,会不会按照新规对已经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予以劝退或强制驱逐,将对新规作用效率的期待产生很大影响。否则,会影响投资者对新规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