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为何要遮遮掩掩?


10月22日,广东省人大开始公示《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报告的,不予提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今年8月,哈尔滨市落地尝试,相应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2012年9月,浙江磐安县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了14名拟提拔官员,并在网上公示这些官员的房产、车辆、收入、投资收益等财产情况,引起舆论轰动。2013年5月,温州市的洞口县按县里的《关于拟任纪检监察干部廉洁从政信息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开始公示拟任用纪检干部的全部财产信息。江苏淮安市对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不过公示只在单位内网上。
此次公示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是一部地方法规,不是红头文件,这意味着新提拔官员的任前财产公示,不再是“试点”,而是一项常态化措施,是反腐机制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偿试,也意味着广东全省范围内可能率先开始官员任前财产公示。
在为广东叫好的同时,也不得不正视(草案)的可行性,(草案)对于新提拔官员的财产公示,加了两个严格的限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种只对新任官员的改革,能否全面推进,抑或影响到现任官员,值得怀疑,如果只是在内部公示官员任前财产,官员财产公示的改革很可能会无疾而终。
官员财产公示改革为什么如此艰难,难点恐怕还在于官员自身对于改革的恐惧。
实际上,早在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指出:“ 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从那时至今,已近三十余年,其间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些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一些城市也有过类似试点。但时至今日,从县级官员到中央部委官员,其财产状况公民众只能通过一个比一个更惊人的贪腐案曝光才能得知冰山一角。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曾屡次被中央领导提及,并被视为反腐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多数官员对此项制度也持积极态度,为什么就一直无法推进呢?2011年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的调研数据表明,70%的公职人员认为官员财产应当公开,并赞成扩大财产范围至私车、股票等收入,而对此持赞成态度的厅司局级官员比例甚至高达91.3%。
很多官员认为,财产申报是例行程序,官方一直都在偿试。比如2010年5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当中提及领导干部包括各级机关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申报财产要同时包含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投资、就业情况。
问题是,这些申报公示都是内部申报小范围内公示,并不向公民全社会公开,这种遮遮掩掩的举措无异于“掩耳盗铃”,并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该项制度最关健之处是申报公示之后的核查、监督、处罚等等,如果不能公开,这些制度就形同虚设,看看这些年来,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官员申报公示财产被发现的。
多年来,也有部分“两会”代表委员持之以恒提交议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官员财产公示,但得到的回应却是推诿和拖延,而得到的回应,从“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尚存一定困难”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已着手起草建议稿”。
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呼声,一方面是官方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推诿诡辩的托词,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被查处的贪官动辄敛财数千万甚至上亿,还有大量的财富被转移到国外……这种畸形的官场生态早就应该改变了。
习近平总书记上任后曾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样的表态为官员财产公示指明了方向。何况官员财产公示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西方还是东方,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廉政手段而且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但愿广东针对官员财产公示的地方立法,步子迈得更大一些,为全国的改革闯出新路树立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