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不迷信西方走中国特色道路


依法治国不迷信西方走中国特色道路

依法治国在中共十五大提出之后,至今已有17个年头了。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经历十七年的孕育,终于在中国破茧而出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是中共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是中国从人治迈向法治的一个最重大的历史拐点。它的通过可能更多意味着中国“权大于法”的历史终结。

谈法治,离不开宪政;谈宪政,离不开西方。这种法治思维在中国大有人在。这种思维的目的是什么呢?说穿了就是西化,就是东施效颦地照搬西方的制度、模式。

事物总是千差万别的,世界总是丰富多彩的,文明总是多元并存的。

一种制度、一种模式再怎么宣称它的普世价值性质,也总是依存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中的。它不可能是普适一切、永世长存的神物。西方的国家、西方的制度为何从内心恐惧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因为他的“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按照历史的辩证法,依法治国必然会打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方独有的特色。历史是连续的,总有孕育自己的因果、母体和彼岸。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中写道:“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现实已存的东西,可以镜鉴,但不可以照搬。

在导航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万里长征中,我想还是聆听一下世界无产阶级导师列宁的一些告诫吧。

“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具体特点。”(《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每个民族都还有自己的特点。”(《列宁全集》第23卷第64页)

笔者着重引述列宁这些告诫的目的是中国的党,中国的人一定要立足国情,立足时代、立足现实,保持住自己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特色自信,不要盲信盲从西方的说教,外国的东西。

月亮并不是总在西方圆,在中国也同样会圆。

要相信自己,但也不能抱残守缺、固步自封。中国有句古话说,穷则变,变则通。所以,中国的依法治国,也不能是简单的复古,把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法家路线照搬到当下中国的现实中来,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紧随历史潮流,紧应人民意愿,积极主动变革。

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的以宪治国、以宪执政,也不是简单的遵守法律,不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只是简单的遵守、依照法律治国、执政,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把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民与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共生依存起来。没有人民政治权利的赋予、勃兴、行使,这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决不是单纯的统治阶级依法治理被统治阶级的权利,它的另一半也还有被统治阶级依法监管统治阶级的权力。如果只是单向的依法治理,这并不具有法治上的正义性和公平性。

在对中国社会、国家人治这种历史、传统积习的自我除弊上,中共启航依法治国,事实上就是它自己的与时俱进,自我变革、自强不息。这种启航必然要打上鲜明的中国特色。

这些鲜明的中国特色又是什么呢?

这个最鲜明的中国特色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共治国方略一以贯之的再强调——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置于首位考量,当作根本保证、兴衰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在对这种极端错误的分析中,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韩振峰警告道: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而如今,中国的依法治国终于从概念、口号而迈向的行动、实践。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步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在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中,中国的党和人民一定要牢记马克思的这句告诫。

当下亟需破局的是,中国现在几乎人人高喊“法治”,但并非人人理解“法治”,人人都在讲“法治”,但并非人人都信“法治”。

2014年10月24日初稿于论道书斋  胡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