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这是破天荒的。它也标志着,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不是局部的、短期的,而是全方位的、长期的,是为了真正将中国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其中,作为法治建设关键群体的党员干部,能否具有真正的法治思维、法治观念,能否真正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最重要的抓手,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关系着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事实也是如此,日前有媒体报道,记者在采访某地一位政府主要负责人时,讲法治时,该负责人侃侃而谈,讲得头头是道,大有法律专家的味道。但是,当领着记者察看时,顿时就没了法治的味道了,此时的他,除了权力,再也看不到其他方面的东西。可见,在一些干部的思维中,嘴上讲的和手里做的,具有何等的落差。也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落差,现实生活中违法法律、违法市场规则、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才会比比皆是。
我们说,污染决不是用嘴讲出来的,而是用手做出来的,用行动证明出来的。而且,对政府及其官员来说,到底有没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是否能够用法治思维来指导实践、开展工作,并不需要有多少高深的理论、高深的观点,而在于每一件具体事务的处理,每一个细小的行为,都能充分体现法治的特点,都能按照法治的要求去做。且越认为小的事,越要做得合法有效,越要不违反规则。因为,它一般都是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是对整个社会法治建设十分重要的。
更重要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说到底,就是要规范权力的运行,让权力不要撒野,让权力能够回归到法治的边界之内,能够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运行,而不是权力之手四处乱伸。而这,既是政府运行最大的难点,也是必须解决的难题。只要这道难题不解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虽然这项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但是,如果没有目标、没有方向,那么,就永远不可能实现,永远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守法不到位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作为十分重要的目标,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内,无疑解决了过去无目标和方向的碎片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问题,解决了既有目标又无目标的“盲区”。也就是说,干部要想被认为是具有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就不能只会在嘴上讲,而要在手上做,在行动上体现。
首先,必须尽快确立法治的考核体系。要知道,将法治列入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到底应当将哪些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哪些指标对干部的法治意识考核具有约束性,需要认真研究和分析,而不是笼统地设置几个不具约束性的指标。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建立比较完整的法治考核体系,并将该体系纳入到整个政绩考核体系的范畴。
第二,要有相对客观公正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光有考核体系,没有评价体系,也很难将法治工作抓好。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真正将法治建设纳入到政府工作范围,才能让干部真正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才能有效避免政府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第三,要建立有效的奖惩体系。有考核体系,有评价体系,还不能真正让干部的法治意识强起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奖罚分明,对法治意识强的干部,对不滥用权力的干部,要重点培养、大力提拔重用,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对法治意识淡薄,习惯滥用权力的干部,要调整岗位,必要时要从干部岗位上清理出去。只有这样,干部的法治意识才能得到增强,法治政府的建立才有希望。
当然,法治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不定期需要形成部门间的合力。譬如说政府职能部门形成的考核结果,组织部门能否采用,就对这项工作的推进影响很大。再如对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干部,能否予以处罚,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等等,只有合力形成了推进的效率才能提高,权力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权力也才能真正回归到法治的边界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