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减少死刑是法治进步


    10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刑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

 

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拟被取消。如审议通过,中国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个降至46个。(27日《中新网》)

 

修法修正案至今已有9版,每次修法都体现了时代特征,象征了法治进步。此番修法去除9个死刑罪名,则契合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节奏,让人感受到中国法制升华的现实,体悟到法治更新的愿景。

 

严刑峻法,对于约束犯罪行为,的确有威慑作用。但法制正义不在于要杀多少人,而在于维持安宁有序的和谐社会秩序。法治根本亦在于用强制手段让人戒慎恐惧,而是让整个社会形成对法的信仰,在社会生活中沿着法的轨道前行。

 

马克思曾言:“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中国长期的封建集权制度,“国家就是法律”的专制思维生动体现于“朕即国家”上。秦、隋、明、清诸朝,严刑峻法,既不能挽国家于危亡,亦无法根绝腐败。相比之下,两宋时代刑罚较轻,反而政通人和经济文化繁荣,至今被学者们视为“黄金时代”。

 

同样,现代法治国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与刑罚设计,大抵都是秉承少杀或不杀原则。这样的司法实践,亦成为现代良法善治的标本。正如一位法律学者言,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中国法制和法治精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表现在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这本是就体现了法制与法治的人性化色彩,意味着法律也并非都是冷冰冰的不近人情。但问题在于,这种兼顾原则与灵活性的法制与法治,有时存在着极端情形。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设置太多,意味着法制过于严峻的原则设计;法治过程中又是又失之于宽,说明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过度。

 

这就导致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一是给予司法者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受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二是给权力型的执法运动提供了契机,如所谓的“严打”和“执法运动”,使得刑罚在不同时期,宽严失衡和冷热不均。三是在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如和其他国家的联合反腐引渡贪污贩子,或因为中国刑法设计的死刑罪名过多,而造成司法障碍。四是死刑罪名过多,也容易造成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误解甚至是对中国司法莫须有的攻击。

 

从司法实践看,减少一些死刑罪名,对中国社会治安也并无多少负面影响。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所言,刑法修正案()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而且,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当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尤其是世界上已有140个国家已经取消死刑,中国逐渐减少最最终取消死刑也是大势所趋。公众希望人大常委会申遗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让去死刑的过程更快一些。法治的真正意义是涵养全民的法治信仰,严刑峻法的威慑只是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