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度建设


 凌云

探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建设 (2014-10-06 13:48:52)[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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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4-3-11 14:50:53 点击:387次 [关闭本页]
探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建设   王建胜 冤假错案网首席律师
“石击死潭起波澜,笙声处士避湣王”。倒逼式改革作为近年来专属于法院的特产,虽带有几分契合当今国民娱乐精神的戏说成分,但其具有的独特的遏制冤假错案的“核反应”功效,对探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建设大有裨益,应大张旗鼓的宣扬和极力推进。
最近山东高院现场直播庭审的倒逼式改革,与公安局命案必破的运动式改革,和检察院守住冤假错案底线的命令式改革,都属于司法改革中阶段性的改革方式,都是践行习主席“用制度约束人,用笼子关权力”的具体措施。制度建设离不开立法,中国现时代需要召唤社会正气,需要重树积极的社会信仰体系,加快制定《诚信法》步伐,同步修改《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中关于建立统一司法资格人称谓的各项规定,提高警察初任高中学历条件,将警察执法级别考试与司法考试并轨,真正形成公检法司人才相互流动、出入顺畅的机制,真正消除相互间漠视的职业沟壑,真正建立法律人共有的执业道德。
冤假错案的拨乱反正是司法改革的重心,也是推动司法改革进入纵深的引擎,这个过渡期将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
诉讼法发还重审程序容易滋生冤假错案。法院往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上诉案件轻率处理,再加上法官在裁定文书中鲜少说理,客观上形成无错对、无标准的含糊裁决。让人难理解的是,二审法院往往把发还的理由注解在发还重审的指导函上,这些内容对外不公开,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从正常途径看到。有的指导函往往有暗示语言,一审法官一般不敢违抗,照本宣科依葫芦画瓢。直接造成冤假错案越级越厚、越沉越实,甚至在申诉阶段让人无从下手,即便查明了冤假错案事实,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时也很难办。针对这一弊端的解决方式,最为直接的是设立一种认定滥用发还重审权无效的制度,出发点是发还重审的裁定需要充分说理,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滥用发还重审权的裁定无效,有上级法院直接撤销恢复重审。确定法官滥用发还权力的,要按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批捕程序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最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环节。正因为一纸逮捕决定书能决定一人一生的荣辱祸福,就有人不惜千金买平安,就有人挥掷万金换自由。现今的法律制度由于对批捕程序没有可操作的监督程序规定,至今也没有谁去想、没有谁去做批捕程序冤假错案的审查工作。建议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在过渡期内趟趟地雷阵,不妨购买律师服务后让律师打头阵,通过审查“批捕科”档案,按不起诉、无罪、免刑、缓刑、几个月徒刑等,分门别类录入嫌疑人最后的处理结果。或横向或纵向比较同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客观危害程度,把相对接近的嫌疑人批与不批的比率,以及个案原因,承办人、复查人、审批人的具体意见或解释,附卷证据材料及说明等,重点查实有无上级干涉的人情案。通过这些工作促进程序正义,发现一批错误批捕案件,寻找规律探索减少冤假错案的机制,为修改程序法提供实践资料。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象的说成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律师要饭。辩护律师在履行国家职责时的理想是成为评赏厨艺和美食的“美食家”,但充当的的却是公检法司在追诉活动中的一个配角。公检法分配了司法权力,三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磨合流水线顺畅作业模式。公安局在桥头,法院在桥尾,检察院衔首尾,律师牵着嫌疑人过桥拱,拉着被告人下桥垄,但愿公心有良心,决不负真善美。
设立侦查阶段证据矫正会议制度。出席者为侦查、检察和辩护三方,检察主持会议对错拘,违反程序使用侦查措施,错误使用警械致嫌疑人受伤等侦查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展开质证辩论。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较之起诉与审判阶段而言易发冤假错案,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终点。此阶段中公安与检察院之间是齐头并进的并列关系,宪法只赋予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对于一般的非凶杀案件只有非常态的静态监督,监督效果可言几乎形同虚设。设立侦查阶段证据矫正会议制度切实可行,对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律师辩护积极性均有好处。
比如对“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在理解上不仅存在权利方和义务方的差别,还存在不同类型案件同一办案人的不同做法的区别,还有不同刑事侦查机关对此的处理方式的差别等等。有的允许律师看讯问笔录,有的不允许律师看讯问笔录,有的允许律师看部分讯问笔录;有的只介绍涉嫌的罪名,有的对主要犯罪事实闭口不谈,有的想说多少是多少,总之辩护人很难解案情全貌。大家都知道证据矫正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无瑕疵的证据让辩护律师早知道与晚知道没有差别,有瑕疵的证据如不及早发现,不及早矫正,任其发展下去就会演变成一起冤假错案。侦查机关隐瞒证据或隐瞒证据事实,目的为了防止辩护律师提醒嫌疑人“对抗”侦查而干扰案件侦破,不愿意过多公开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影响案件顺利结案,还有的可能为检察院秘密批捕做下伏笔,让辩护律师对批捕是否错误的判断缺少事实依据,减少认定批捕错误的机会。其实从笔者的角度来看,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律师“对抗”侦查是刑诉法控辩对抗规则的科学设定,即便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也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和具体刑法罪名约束,这种“对抗”符合哲学对立统一规律,催进侦查的顺利进展。  设立批捕公开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大金额财产罚、能力罚、资格罚等,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公开听证。刑诉法批捕程序涉及限制人的自由,相比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的程度要大得多,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批捕公开听证制度。针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无社会危险、不适宜羁押等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后,有上级检察院召集批捕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的听证会议。设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9条,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3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刑诉法修改之前,咨询律师对批捕没有什么发言权,等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再提出批捕程序违法就不合时宜了。在刑诉法修改后,没有弥补先前的不足,设立批捕程序异议规定的确很遗憾。庭审辩护无论如何涉及不到批捕问题,实际上错判与错捕是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发现不了错判就不会发现错捕。现在的问题是,辩护律师发现可能错捕时,采取何种辩护措施,或者一但错捕后,又如何采取弥补措施,缺少法律依据的支撑,辩护律师面临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只有设立批捕公开听证制度,在侦查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后的七天内,允许律师参与受托嫌疑人的申辩工作,让律师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是否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不采纳意见的具体理由和对无罪、不适宜逮捕证据的不采纳的理由等,让律师能给受托嫌疑人一个交代,彻底解决批捕程序的漏洞。
在实践中探索一些简单易行的替代方法,创建一个让辩护律师充分表达辩护意见的折衷程序。在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前,允许辩护律师向上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批捕复核的异议意见,接受复核的机关应给予是否成立的书面答复,并附具相应理由和证据。扭转广招世人诟病的暗箱操作批捕程序为阳光操作程序,从检察院程序阶段设立关卡,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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