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摔成十级伤残 状告物业获赔一半损失


   51岁的龚女士在小区内步行时,因翻包找手机不慎坠井。龚女士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6.68万元。日前,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责任,责任比例为各50%,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龚女士各项损失6.64万元。

  龚女士家住朝阳区某小区,2013年4月26日,小区物业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北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小区地下水井中引水浇灌绿植,为警示路人,敞开井盖的井边放置了一个锥形桶。当日下午3时左右,龚女士从小区南门进入返回住处,在涌道行走时,因翻包找手机不慎踩空落入井内。事发当日,龚女士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龚女士称,其曾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但双方因责任比例问题未能达成共识。龚女士认为,事发当日地井盖打开、井口裸露,物业公司未设置围挡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及鉴定费共计166803.47元。
  北宇物业公司则认为,该公司设置锥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从门到井口有12米的距离,行人进门即可看到锥桶,井口无盲区,且事发在白天,光线非常好。龚女士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谨慎注意行走路线。
  审理中,经鉴定龚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宇物业公司虽设置了警示锥形桶,但未完全排除移动井盖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故应对龚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龚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边低头翻包边行走,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最终确定龚女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
  就龚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进行了相应认定。其中,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就残疾赔偿金结合伤残等级和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确定;就营养费、误工费结合伤情予以酌定;关于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未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案情、双方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宇物业公司赔偿龚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6401.5元。据合肥律师了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北宇物业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