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约为何


经济活动中存在各种合约,它约束着人们以何种方式获得收益。我们也知道合约为何总会受到社会风俗的影响,虽然我们也会从中找到相似或者相同的东西,但是因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去假设,效果或者影响也会有所差别。比如,施与小费,在中国往往是在私人事务中出现以求对方守密或者实现其他正常渠道无法达到的目的;而在西方往往是在公私事务中以求更多更好的服务。

再比如分成制,历史上法国出现佃农跟地主以五五分成,中国旧时为了调动生意合伙人的动力也以一定比例分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这里主要有两点可以分析,一是分成制用于划定私人利益,二是用于防范损害共同的利益。分成比例不同其实也因此而设,亦即对于偷懒、欺诈、作弊等的防范。如果人们惯于遵守约定,在共同面向长期收益或者长期合作的假设下,长期而言是利于各自得益的。但社会风俗不同因而有别。

人们在引进其他地域较为优良的合约形式时,会有一些变动或者形式相同但实施不同,当然也会有意外的收获。日本劳动合同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它注重员工忠诚度和长期服务,以其低工资、高分红等富有弹性的工资制度可以适时因行情而调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伴随引进先进管理并在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或者小作坊式加工业渐渐失去市场竞争优势,曾经注重短期收益或者员工适于短期做工的现象变得不再易行。

其实,各种合约形式在同一时期都有存在的可能,只是无论分成制或长期固定金额等在一定时期会应和不同的需要而已。比如,企业初创人数少时比较适合分成,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以及各种分工确定后根据等级划定固定薪酬则成为必然的结果。

劳动合同也会因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格局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形式。如果非要说哪一种比较有利而哪一种不妥,也要加上条件。08年中国推行新劳动法,有人认为不妥,认为这失去了对经济行情而对员工薪资加以调整的弹性,会抑制经济发展。但是08年是中国经济发展较为高涨的年景,信息产业引领一时风骚,那时的预期也比较乐观。

诸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长期合约就意味着需求刚性的增强,不能对市场行情做出适时的调整,或者这也带动经济周期的变化。因有周期性所以会出现调整的滞后,不能很好的应对预期。当然,投机活动也应运而生,一些人借此获得意外的收益,这也是资本的好处,如果在一个不能以资本运作的经济社会也不会存在这种现象。

经济投机活动也并非如表象上的负面,如股票交易、期货市场等。投机于经济活动周期的调整坐收丰厚收益基于采取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切合行业发展的契机开辟新的天地,有的切合资产收益因时不同进行买卖,当然我们偏爱有产品产出的活动,但两者皆是正常经济活动所必要的。而这正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经济合约形式。

按照张五常所论,合约为何属于制度层面的内容,它为减少监管和交易费用而来。如同一场篮球比赛需要裁判才能有效举办一样,裁判的作用在于监管,但如果没有比赛规定细则,则根本找不到裁判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活动中监管的存在反而印证监管费用的减少或者可以找到减少监管费用的所在。交易费用也与之有相似的解释。所以,反过来讲,合约的转变影响整个经济活动的性质,如果增强监管或者促进交易均无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那么肯定的是合约需要转变。

如果人们采取的合约都会产生增进社会经济收益的效果、提高社会资源的总租值就好了,但这受制于社会风俗、法律法规、群体道德等各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