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创新需要更自由的环境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召开,“开放、共享、自由”的大旗在中国上空猎猎作响。中国接受互联网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开放,但开放的心态在中国仍然有一条较远的路要走。 只有在法治完善的自由环境中,网络创新才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应该说,网络自由有了巨大的变化。仅就公共新闻来说,很多重大事件都得到了表达,并且推动了事件的解决。公民意识前所未有地觉醒。但总的来讲,我国的法律框架,还缺乏宽松的自由表达的空间,针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定权利缺乏具有互联精神的法律规定。
 
虽然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与互联网表达自由直接相关的章节。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但由于种种原因, 宪法的权威在中国往往停留于字面。 不少宪法学家认为, “中国只有纸上的宪法”。没有成熟的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宪法法院,这都导致宪法中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成为空中楼阁,甚至无法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同样令人沮丧的是,许多法规都给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预留了一个“万能口袋”,即 “不得制作、 复制、 发布、 传播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这就给了相关行政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法律对互联网表达自由规定的都是限制性条款。最为常态的限制性条款是:互联网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互联网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互联网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
 
有人统计,在限制互联网表达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被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中有一半左右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国家安全属于被“严防死守”的基本价值。尽管对国家安全的重视程度很高,但具体到“界限”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依然带有模糊、粗略的特点。
 
正因为中国关于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条文并不多,就使得公权力仅仅通过行政手段便能够限制乃至剥夺互联网表达自由。法学家不无忧虑地指出,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它们没有写入任何法律法规,仅仅是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它们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模糊了“淫秽”、 “色情”、 “有伤风化”等概念,以“低俗”的名义对这些概念“一锅炖”,将互联网表达自由压制到了一个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空间的角落。
 
美国作家亨利·哈迪曾经这样描述网络:“网络是人类智慧独一无二的创造,网络是第一个人类智能产物,网络昭示着一个在旧社会母腹内不断生长的新社会,网络提出了全新的政府模式,网络暗含着对市民社会自由权利的威胁,网络是各种观念和思想的最大自由市场……网络是永垂不朽的”。
 
而网络言论法律保障的滞后,显然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在中国的创新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门户新闻网站只是在体育、财经、娱乐等方面影响力强大,而在社会及评论方面不敢越雷池的原因所在了。
 
但反过头来说,任何环境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这也许是互联网进化到一个更优层次的必备条件。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抱怨,而是把互联网精神作为一种信仰,加强生存能力,反对来促进整个网络环境的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