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事件的关键因素


     从事海产养殖的上市企业獐子岛发布公报称,因遭遇几十年一遇的天灾,其在2011年和2012年播撒的100多万亩虾夷扇贝几乎绝产,受此影响,公司前三季度业绩“大变脸”,由预报盈利变为亏损8.12亿元。

        随着媒体不断深入采访挖掘,质疑之声不断高涨,但主要集中于獐子岛的苗投放,第一财经专题报道组报道,多位身着公司捕捞队统一服装的船员向记者透露,獐子岛公司对外宣称的所谓遭遇“冷水团”海域,当时公司2009年-2011年间底播苗种时存在大量掺杂沙子和瓦块的情况,而且虚报数量,致使到了今年的收获季没有扇贝可捕。新京报也有类似报道,11月3日晚,有自称獐子岛老员工家属的人士称,獐子岛在2011年底播虾夷扇贝苗种时,苗种存在掺入石头、砂子等杂物的现象,可见獐子岛的苗投放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据新京报报道,獐子岛董事长吴厚刚曾表示,2011年底播虾夷扇贝共耗费资金5.37亿元。而年报显示,2011年和2012年,獐子岛累计将5.1亿元的募集资金,用于虾夷扇贝底播项目。
     苗的投放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的成年贝的收获,如果连投放的苗都是参假的,何来收成,何来收益,但问题是苗投放的作假行为究竟是公司所为,还是负责此事的管理人员所为,就成为了整个事件的关键因素,因为两者导致事件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是负责此事的管理人员个人所为,那就是一种渎职行为,一种贪赃枉法的行为,上市公司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管理人员必须奉公守法, 恪尽职守,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高管不会忠诚于公司利益,不会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总是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就像某远洋公司高管违规高价租用运力导致公司亏损一样。
 公司法规定对未尽到高管应尽义务该公司带来损失的高管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个赔偿不是赔给二级市场投资者,而是赔偿给上市公司的,因此投资者面对獐子岛复盘以后的暴跌,要提出索赔难度非常之大。何况高管财力有限,根本无力支付巨额赔偿。
  如果投资者面对的是高管的违法行为导致苗的投放不足,面对自己的巨大亏损,索赔几无可能,只能是自认倒霉。
 但是如果投放苗的行为是公司决策层决策的结果,就像媒体报道的那样是一个惊天大慌,那么就另当别论,就像经济参考报报道那样:“,很可能是公司管理层蓄谋已久、精心设计的一个骗局,这就不单是信息披露的问题了,而是在欺诈。”而每经新闻报道就更加直接一点,矛头直指大股东的掏空侵占行为,獐子岛大股东涉嫌长期占用獐子岛大量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资金极度紧张,后却不能偿还,因此獐子岛只好将套走的资金通过“虾夷扇贝底播面积增加”,成为其存货虚假增长的主要“挡箭牌”,然后通过提取减值准备,一洗了之。那么面对股价暴跌,遭遇损失的投资者是完全可以向上市公司或者是大股东直接提出索赔的。
   作为局外人,笔者无从知晓獐子岛苗的投放异常属于哪一种情况,也就无法判断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但是管理层还是大有可为,因为即使十大股东刻意掏空公司,在前置条件存在下,投资者是不能提出索赔的,因此在调查结论出来以前,就是要规避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转移资产,逃避赔偿责任,避免投资者遭遇损失索赔无门的痛苦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