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琼瑶诉于正案应当对中国社会负责


文/罗竖一

       据2014年12月26日《新京报》报道, 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一审落槌。法院认定于正等五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宫锁连城》停止传播,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五被告赔偿500万元。

       就法律角度而言,于正方尚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有关官司的输赢还没有最终的定性。然笔者注意到,面对一审结果,不少媒体却心急火燎地“炮轰”于正方。

       譬如,12月25日当天,政治权威性颇高的某个中央级媒体的官方微博就声称:“以抄发家,哪怕名利双收,实是自设陷阱;以炒博名,纵然举世皆知,也是不良行径。法治时代,当文抄公不只是道德冒险,更为法律不容。净化编剧业生态,岂容害群之马?对偷食上瘾之鼠,当人人喊打。不走邪路,才可言正;学会做人,再谈出征。”

       另有某个强势媒体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琼瑶诉于正案’的胜诉是中国影视剧市场的一个利好消息,是一个支持原创和鼓励创作的有利信号。如果法律对版权人的改编权不下大力度保护,那么,必将造成影视剧市场的萎缩,没有人再愿意去创作新作品,长此以往,影视剧市场必将被大量的‘口水剧’和‘高仿剧’所占据。”

       作为媒体,理当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更需要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但前提是,媒体既不能违背“依法治国”的中央部署,又不能误导社会大众和干扰司法。

      其实,就一定意义来讲,在琼瑶诉于正案进行到非常关键的时候,突然冒出109位编剧联合发表声明谴责一位同行的异常事情,本身就是对司法的干扰、绑架。

       试问:琼瑶方说于正方“抄袭”了,而于正方予以否认,那么,109位编剧凭什么做出于正“抄袭”琼瑶作品之判断呢?

       何况,有关新闻表明,在案件审理阶段,于正作为被告,其代表律师在答辩中指出:《梅花烙》剧本并未发表,没有证据证明于正接触过剧本、小说等,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并且于正指出,琼瑶《梅花烙》的剧本是在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他有理由认为琼瑶是在于正电视剧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

       换言之,琼瑶和于正之谁是谁非,作为局外人,作为109位编剧,作为社会大众,我们都无权想当然地给于正扣上一个“抄袭”的大帽子,而有意无意地“干扰司法”、“绑架司法”。

       不过,我们欣慰地看到,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于正方发出官方声明称,对法院的判决于正表示遗憾,他认为,审判决定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他决定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依法治国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最终一定会就琼瑶诉于正案做出负责任的裁决。但在这份裁决没有出来之前,无论是官方,还是媒体和民间人士,都不应随心所欲,或盲目地高歌琼瑶阿姨、斥责于正兄弟。

       概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琼瑶诉于正案应当对中国社会负责,也就是说琼瑶诉于正案理当进入二审。否则,既是对中国亿万民众的不负责,又是对琼瑶和于正等当事方的不负责,也是对依法治国的不负责。(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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