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丧命 供电公司该不该赔?--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案情:

20126月的一天清晨,谭某到某村的鱼塘垂钓。由于鱼塘上空架设1.3万伏的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谭某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谭某被电击死亡。谭某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转包人刘某和直接经营者胡某,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谭某的死亡补偿费42余万元,被扶养人谭某女儿的扶养费5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责任认定上,作为鱼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某和直接经营者胡某对谭某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法院对他们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争议。而作为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认为:

供电公司应该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谭某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3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谭某家属的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塘的所有人、发包人、转包人、直接经营者对谭某的死都有过错,都因承担责任,而受害人谭某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供电公司对此事的发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谭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8万余元,胡某赔偿32万余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刘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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