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3:涉继承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
【案例简介】
高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高某婚前购置的一栋房屋(房屋一)内,婚后两人一直无子女,2006年,高某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住房即(房屋二)在他死后只归儿子高某继承,高某的妻子李某不得享有。200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两栋房屋。高某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
【北京张春杰律师法律分析】
对于一方婚前继承所得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于该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察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屋,则应考察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赠所得的房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高某父亲在看到儿子和儿媳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儿子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儿子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同时为便于举证建议采取公证遗嘱方式或寻找适当的证人证明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
假设本案中没有遗嘱,高某未经妻子同意宣布放弃继承权,该行为是否侵犯妻子李某的合法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对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其放弃权利,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此问题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三个时间点,即继承的时间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间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高某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显然,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非权利。"所得"两字描述了这一财产的性质,是得到了的财产,而非期待的财产。因此,在遗产分割前,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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