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2: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屋增值后房产怎么分?
【案例简介】
夏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现夏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女士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李女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李女士同时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经评估现住房已增值到购买时的2倍。李女士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夏先生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张春杰律师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关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出现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其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虽为一方婚前购买,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故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结婚及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偿贷部分应当依法分割。即取得权属的一方应向对方补偿对方所付房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增值部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增值部分,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属于夫妻共有,可能基于以下理由:(一)遵循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二)符合法理,因为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出资)的,并且又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归属于夫妻共有。客观地讲,如此规定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又比较好的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对无房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稳定家庭和社会是有积极意义的。
本案正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即房屋产权归李女士个人所有,但如果还贷是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夏先生无权就增值部分要求分割。如果还贷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李女士对夏先生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购房人一方名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精神,该种情况下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即归实际购买人一方所有。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2: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屋增值后房产怎么分?
评论
1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