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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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主要包括三类: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屋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承租公房或"部分产权"的公房或不宜分割的央产房、军产房等,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另有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对于本情况非婚前购房方可以要求补偿款。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且能取得房产证的。
本文主要讨论第四种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处理】
1、立案时会告知当事人:如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已提该诉讼请求,一般会不予处理,不予支持。
2、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居住使用。
【原告起诉策略】
1、鉴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权属分割,故没必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及分割要求。如果列此诉讼请求,多交一笔诉讼费,诉讼请求还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为避免遗漏财产,可以在财产清单中注明房屋地址加括号备注尚未取得房产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列明该房屋并写明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
2、如该房已经交房或即将交房,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请求判令居住使用,同样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列明该房屋并写明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
3、如果是承租公房或其他不会下发房产证、不宜过户的房产,可以直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待房产证下发后出售按比例分割房款。
2、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3、暂归一方居住,一方参照租金标准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将来待房产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房产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或一方承担。
4、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款。
5、如双方在庭审中就分割达成一致性意见,法院可以写入调解书进行固定。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无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也就无法确定,故只能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
【后续问题】
如果判决或调解、和解确定的产权人与房产证登记人不一致的,双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缴纳标准参照离婚纠纷,不是按财产纠纷收费。
【非准房产证登记人一方的风险与应对】
在对方取得房产证之前,配偶一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对方出售该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2、在取得房产证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3、与其他人存在纠纷房屋被法院保全或执行
4、不积极配合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相关问题】
1、办理房产证的费用,主要是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2、过户的费用。
3、还贷款:由哪方承担还贷义务,是否变更借款人姓名,是否退出借款人范围
4、房产取得的收益的处理,如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过户等发生的违约金、房屋出租的租金
【当事人误区】
当事人误以为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能分割,而在诉讼请求中根本就不提及。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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