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就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
反垄断原不应该设定方向。垄断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可能出现。120多年前的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对此早有洞见。他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清晰地描述了自由竞争和垄断的关系,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让一部分企业胜出,并为形成规模经济而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行规模扩张,进而形成垄断,垄断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和垄断地位的维护,必然反过来阻止竞争,自由竞争因而被削弱或失效。这就是著名的“马歇尔冲突”,它充分说明了,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可能从最初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既如此,反垄断应针对每一个出现垄断并扼杀竞争的行业,而非提前主观设定某个或某几个行业,否则,不免有“有罪推定”的嫌疑。
既然有能力获得垄断地位,并用垄断地位支配市场,操纵价格,那么就不是一个“小苍蝇”,而是“大老虎”,不同的只是“老虎”所带来的危害性。如果非要用“老虎”和“苍蝇”做类比的话,那么只能把那些涉及的人群少,产生的不良影响小,对经济健康运行损害小的垄断,视为“苍蝇”,比如,区域性的垄断,某一个小行业的垄断;反之,则把那些涉及的人群多,不良影响大,对经济健康运行构成威胁的垄断视为“老虎”,比如,全国市场的垄断,某些大行业的垄断。
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行政成本的硬约束使反垄断部门尽管可以同时关注“苍蝇”和“老虎”,但在具体执行反垄断时必须有所取舍。我国的反垄断部门只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部门以及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三家,人员是有限的。每次反垄断调查所需要的大量调查取证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不菲。苛求反垄断部门对每一个垄断行为都进行调查,给予惩罚,是理想主义。他们不可能,也没能力做到。
反垄断部门应该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用在最有效的地方。“打老虎”还是“拍苍蝇”,必须仔细权衡,在投入和收效之间寻求平衡。一般而言,“打老虎”是优选,因为“老虎”的危害大,倘若“老虎”太过凶狠,一时拿不下,退而求其次,拍几个“苍蝇”也未尝不可。
反垄断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让行业良性发展,经济健康运行。只要能达目的,何必苛求是“打老虎”还是“拍苍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