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Z某于2013年1月X日以7万元价格向某个体商户销售假冒的红花郎酒50箱,数日后,Z某又接受个体工商户90箱红花郎酒的预定,并收取定金1万元。当日,个体工商户发现其从Z某处购买的郎酒均为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Z某处以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依法将其逮捕。
之后犯罪嫌疑人Z某家属辗转委托到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律师及其团队律师担任Z某辩护人。
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方搜集有利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从法理、情理上力证Z某社会危害性之小,犯罪情节之轻微。
【案件结果】:
最终海淀检察院认定Z某犯罪情节轻微,对Z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果评析】:
犯罪嫌疑人在不予起诉决定书作出当日即被释放。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此结果均十分满意。
(本文作者:邬锦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3391595391 转载请注明出处)
Z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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