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需要多向思维


  

              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需要多向思维

 

李庚南

 

金融安全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一方面说明中央一贯以来对金融领域风险的高度关注,同时更彰显了高层对近年来金融风险现状及其态势的忧虑。外部需求萎缩与产能过剩互相交错,使实体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之困境;经济虚拟化、产业空心化加剧,使金融发展的生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灰色金融”风险日益向银行体系传染,使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隐蔽性不断增强,单体机构风险暴露的可能性上升。前几年银行业高歌猛进式发展背后的各种隐患逐渐显现,部分领域、部分地区、部分机构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增大,浙江温州的企业主“跑路”潮以及随后持续蔓延、扩散的企业担保链风险,更是频频拉响银行业风险警报。可以说,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之严峻远远超过以往。

在这种形势下,银监会审时度势,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作为首要任务,并将防范的重点锁定在三大类风险:一是以平台、房地产、企业集群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为重点,严防信用违约风险;二是以理财、代付和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跨业合作业务为重点,严控表外业务关联风险;三是以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染渗透为重点,严管外部风险传染。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在继续强调对银行体系内部风险管控、防止体系内金融风险传染的同时,把防范外部风险传染摆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对当前金融风险态势和金融生态的准确把握和科学研判。但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源自影子银行、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领域的外部风险较之银行体系内的各种风险更加不可预期,更加难以防控。要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渗透,单靠银行体系自身显然也难以达到。资金是流动的,如何在银行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间设置一道安全有效的闸门,既具有调节社会资本的功能,又能将社会资本携带的风险拒之闸外,这将是一道亟需破解的命题。

外部风险形成的根源:社会资本虚拟化是主因

外部风险是相对于银行体系内部风险而言,即产生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显然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风险或其他风险,而是产生于融资活动或准金融活动的风险,或可称之为外部金融风险,惟其如此才具有向银行体系传染的介质。从银监会对外部风险的相关陈述看,目前银行体系外的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灰色金融活动。而且,相比之下,银监会更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风险及向银行体系的传染。

不可否认,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运动形态,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以及房地产等行业高回报效应的影响,民间融资的功能也从单纯地为闲置资金寻找出路、缓解经营性资金周转困难转为依赖民间借贷作为主要收入渠道,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从资金来源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有相当一部分来自银行,通过银行信用卡套现、贷款等获取资金放高利贷,其潜在风险不断暴露。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牟利;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以企业注册垫资、银行贷款“过桥”、短期资金周转等方式直接向社会提供融资,加剧了民间借贷的投机性,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些中介机构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贷出,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敞口。从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风险事件看,几乎都有民间融资的影子,而且民间融资往往成为企业债务风险发生的导火索。由于借款者在信用行为上表现为“宁欠银行的款,不可欠高利贷的钱”,使银行在维护债权时面临诸多困难和不可测因素,

非理性的民间融资行为,表面上是高利贷、民间资本“热钱”化,其实质是实体经济的虚拟化、空心化问题,而资本的逐利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积累方式的改变是经济虚拟化的两个基本推手。一方面,受外需萎缩、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大量企业面临生存困难;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虚拟化不断推高民间融资利率,高利率的诱惑使大量的企业脱实向虚,社会实业资本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房地产、民间高利贷的暴利诱惑导致饮鸠止渴式的疯狂投资欲望。大量实体企业通过实体平台获取融资投向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在房地产市场受到持续调控下,民间融资成为实业资本追捧的出路。因产业空心化和资本虚拟化带来的民间借贷危机向银行体系传染,冲击互保圈,引发捆绑式的担保链危机。

同样,非法集资活动也源于资本的虚拟化,并与民间融资日益互相融合,其资金来源更多地流出于银行体系。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借民间融资的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案件呈上升趋势。受高息诱惑,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贷款、信用卡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参与集资,一旦风险暴露,直接危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至于影子银行风险问题,国内外学者意见不一。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按此说法,我国的信用中介体系绝大部分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因此影子银行规模和风险并不大,对这类机构带来的外部风险,关键是要强化有效监管,防止风险的累积、扩散和转移。

外部风险传染的渠道:银行自身缺陷或为主要通道

风险传染是指企业间财务困境的传递,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破产导致的多米诺骨牌现象金融风险的传染则指以金融资产为介质的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蔓延。这种传染性是内生于金融体系的,其原因在于金融体系内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是信用链互相依存的,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发生困难或破产,而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更是把所有得银行联系在一起,从而造成相互交织得债权债务网络。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染基本上表现为借款人资金链断裂、丧失还贷能力,最终表现为企业的信用风险。

必须清楚,外部风险向银行传染包含了一个双向作用问题。银行并非完全被动地被传染。银行风险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银行系统性风险发生时,不良资产降低银行资产价格,降低其贷款供应量,使得整个社会投资下降。这个风险传染规律体现出银行业典型的顺经济周期的特点,经济繁荣时,贷款和投资放大;而在经济萧条时,贷款和投资萎缩。从微观看,银行出现风险,可能导致其提前收回贷款或取消原有的贷款承诺,使企业资金链受影响,正常的生产节奏受到破坏。

实际上,银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乃至相关制度安排的缺陷,本身就预留或创造了外部风险向银行传染的通道。如:现行的银行管理体制和机制下,银行在确定企业还款方式时一般采取“整贷整还”“先还后贷”还款方式由于主观或客户因素导致的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资金周转周期的不匹配(包括银行所谓的压力测试考虑),客观上创造了企业转贷的需求,企业在资金尚未正常回流之前,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高息借入转贷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实现还旧借新,这就为民间高利贷的滋生培育了土壤,同时“挖好”了民间融资风险反过来传染给银行的通道又如:在银行粗放的经营模式下,以存款竞争为内核的理财业务,也为外部风险传染的一个重要渠道。而银行高息揽存还为资金掮客创造了生存的空间,一些资金掮客逐渐演变为非法集资客。银行过于依赖抵押的贷款方式,促使企业更多依赖于互保、联保,从而催生了潜在的担保链“堰塞湖”。

外部风险传染的防范:制度创新最为关键

从外部风险形成的原因及向银行体系传染的渠道看,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需要多向思维,综合治理,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首先,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成为消释银行外部风险的关键。利率市场的实现,一方面将大大缩小银行借贷利差以及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的利差,减少套利机会,平抑实体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动能。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将打破当前银行业围绕存款激烈竞争的格局,使银行围绕存款竞争所滋生的各种非理性、不规范行为得到遏制。

其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呼唤民间融资立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间融资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调整。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规定上不够明确,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亟需加快民间融资立法,在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合法主体、方式、利率、程序和广告刊登等内容,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金融活动、高利贷的界限,并明确非法金融处置依据和程序。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管理机制是建立外部风险防火墙的基础。要有效隔离外部风险对银行体系的冲击,首先要堵塞由于银行自身制度缺陷预留的风险传染通道。贷款方式上,要转变“抵押为本”的信贷理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上,要科学设定贷款期限、额度,实现与企业经营周期的匹配,创新还款方式,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转贷需求,以挤压民间借贷空间。在贷后管理上,要强化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的跟踪,防止贷款被挪用、特别是被转贷。同时,要强化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测管控机制,防范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道德风险。

第四,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管控亟需创新监管制度。在当前实质存在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金融格局下,如何加强对影子银行类机构的监管,防止监管真空,在行业监管基础上加强统一的监管和协调,已成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迫切课题。从银行体系看,当前形势下审慎开展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防止杠杆被过度放大成为应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