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档案室里不该停放私用自行车


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档案室里不该停放私用自行车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4月23日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人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就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而导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的劳动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这一跨越了十年多的调解,来之不易!调解气氛和结果很好,三方都同意调解;本人提出和解的两个要求,也得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当场认可,评价为“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也说“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和纠正。
2014年4月21日,由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又不讲诚信,没有履行2014年2月26日达成的和解意向,本人向襄阳市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襄阳市检察院予以受理。
4月22日,本人在网上全文发布了《民事抗诉申请书》,4月22日、23日,本人撰写、发布了以下文章:
1、襄阳市检查院4月21日受理《民事抗诉申请书》
2、襄阳总工会推荐的中化六建有辱“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3、刘先明捅掉襄阳市团委一阅报栏上的“安利”
4、襄阳“两院一委”的愚蠢,值得襄阳市检察院参考
5、“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竟还不懂《劳动法》和《工会法》
 
4月21日,在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之前,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看到一辆自行车。
这一辆自行车,极有可能是襄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的私用自行车,不太可能是襄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的实物档案。
如同本人2014年3月1日曝光和投诉襄阳市信访局信访接待大厅里不应该停放私用电动车一样,私用的自行车也是不应该停放在襄城区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