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退一步、进两步


  报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管全国社会救助事务的法律。当然,作为一个社会保障研究者,对于出台的不是翘首以盼的《社会救助法》,而仅仅是一个“暂行办法”,不免感到失望。然而,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以往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一部虽由人大通过但残缺不全的“大法”,未必见得比一步立法层次较低但比较完整《办法》的执行力度更强更大。当然,现在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暂行办法”,将来实施起来是否给力,那就要看国务院中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法》中给出的概念)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作为了。

  如今,在《办法》公布之时,回顾一下近年来《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过程,也许对今后社会救助制度再度从《办法》提升到“大法”很有裨益。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从2005年就开始启动,迄今已经进入第10个年头,第八届、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其纳入立法计划。期间,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但据说后来根本就没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去进行讨论。再后来,在2009年,2010年,《社会救助法》草案两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结果都是未获通过。

  2012年10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专门作了《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时,与会者提出:“2011年社会救助投入的资金有1800多亿元,这么大的财政投入,没有立法,问题很大。”于是,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回应有关社会救助法的代表议案时,强调要尽快加快立法步伐,要求由国务院尽快提交全国常委会进行审议。2013年年中,新的《社会救助法》草案再次出笼。但是,在这一稿中,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都被删去。拿一句网络流行语来说:这使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就国际经验来看,社会救助立法应该是所有社会保障立法中最简单明了、最少争议的一部法律。因为社会救助作为一项专门针对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特点是十分明显的:首先,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公民的基本人权,是政府用财政经费对贫困家庭进行物质援助,尤其是现金援助的制度。其次,因为救助的对象是贫困家庭,所以在确定是否给予救助之前,必须经过家庭经济调查。概括一下,一是政府责任、财政支出;二是须经家庭经济调查,如果把握这两个特点,那么社会救助的制度框架是很容易确定的。

  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如此困难,主要是与公众熟知的一个“国情”相关:在立法时,要么一哄而起,把社会救助当作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要么一哄而散,强调我的地盘我作主,把持各自的部门利益不肯放。

  时至2013年,据民政部披露的数据:社会救助支出已经高达1918.5亿元。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为724.5亿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841.9亿元,城市医疗救助支出57.1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120.7亿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支出73.9亿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支出100.4亿元。资金规模越来越大,社会救助立法却始终在拖后腿。在社会救助制度安排所涉及的范围里,只有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两个条例,其他的都只有行政部门的“文件”,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办法》的出台,虽然降低了法律的层次,但把比较理想地搭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正所谓“退一步、进两步”。《办法》的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等。虽然还有可以商榷之处,但比起实际工作的需要,暂且权当技术性问题乃至细枝末节先放一放。

  不过,中国的各种“暂行”法规,一“暂”几十年的并不少见。希望这次的“暂行”真的是短暂的、过度性的,然后在3—5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以《办法》的基本框架为基础,制定出一部真正的《社会救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