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检察院竟没看事实、就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襄阳检察院竟没看事实、就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精竟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5月14日
5月14日上午9:19,本人打电话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就《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第三十一条与第七十六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咨询和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
当事人的救济权如果失去了,案子如果符合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应该主动发现这些情形,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三十一条与第七十六条,不矛盾,是一种补充的关系。
 
5月14日上午11:30左右,本人来到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领取了襄检控申不受(2014)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看了以后,我对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的Z先生说:
对这一份决定,我不认同。因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里,不只是有第三十一条,还有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如果有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里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个案子里,就有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我刚才来的路上,我打电话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他们也认为,案子如果符合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应该主动发现这些情形,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能不能帮我联系一下民行处的人,我和他们当面交流一下。
 
Z先生看了看我打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并用铅笔在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前分别画了个小圈。
 
 
然后,对我说:我帮你联系一下,能不能联系成,不能确定。
我说:谢谢!
 
过了一会,Z先生出来说:
我刚才打电话了,民行处就五个人,他们都比较忙,没有时间和你谈;他们说,没看你的案卷。
我说:上午没时间,我可以等到下午,他们没看我提供的案卷,怎么能发现我的案卷中,也有符合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呢?
Z先生说:
我只负责上传下达,具体的,我也说不清楚,你把你的意见,写个书面的东西吧,我帮你转给他们。
我说:好的,我现在就写。
Z先生说:你带了纸没有?
我说:没有,麻烦你帮我找点纸吧。
 
Z先生热情地帮我找来了几张白纸,我就当场写了起来;以下是当场写到的内容:
 
在快要写完的时候,Z先生又出来说:
我刚才去处长那里了,他说,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下了,不用写了。
我说:那我不认同这个决定,怎么继续维权呢?
Z先生说:你要是不服这个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
我说:好的,谢谢。
 
2014年4月21日,本人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包括新的证据,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竟然没看案卷的事实,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不荒唐吗?
 
另外,本人在走进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之前,在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大门口看到一些人坐在地上喊冤,一位老母亲的双腿前面,铺着一张纸,上面写着:祖国啊!母亲。别抛弃你的儿女!
 
 
 
附一: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决定书
襄检控申不受(2014)3号
刘先明:
你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其理由是你的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该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据此,你的监督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二:
刘先明5月14日上午在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写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今收阅襄检控申不受(2014)3号,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工作人员的电话,此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