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从基础功能建设、产品创新推进与监管转型三个层面提出15项意见,被市场简要根括为“创新十五条”。承接更早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质量更高与更为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任务目标,成为未来一段时间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方针。笔者认为,在当前央行对“影子银行”进行清理整顿的“去杠杆化”过程之中,券商经营却处在“加杠杆”之程之中,创新15条的发布以及本届创新发展大会所传出的积极进取的精神基调,对证券经营机构而言无疑是令人振奋的。放在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近期以来的行业规制以及创新15条的后续落实,将有助于强化券商作为证券市场中介中的主体地位,而这一强化过程实际上自2012首届券商创新大会之后就已经拉开了序幕。
由“券商创新”到“券业创新”
笔者认为,证监会“创新15条”的发布与本届创新大会的召开有许多新的观察要点值得重视。首先是由证监会层级发布推动证券机构创新的文件,在2012首届券商创新大会之后尚属首次,“创新15条”因此有总结前两次创新大会召开之后以券商为代表的市场创新活动,继续指导市场后续创新推进的政策意图。从内容来看,“创新15条”对近两年以来证券创新活动肯定居多,鼓励居多,对许多市场讨论已久并充满期待的创新业务表明了态度,提出了方向,使得证券行业仍处在扩张方向之中,这与银行、信托与基金子公司等同类业务的阶段性去杠杆形成一定的对比。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15条”以及创新大会之前,国务院率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国九条”),这是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 称老“国九条”)、时隔10年之后的又一份里程碑式的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方针。“新国九条”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配套措施、重点方向,使得证监会“创新15条”形成对国务院阶段性战略部署的紧密配合与贯彻落实,大大提升了证券业创新发展的规划层级,这是使市场觉得振奋的又一个方面。
与“层级提升”对应的一个细微之处是证券行业创新主体的外延扩张:此次证监会文件的名称是《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创新”代替以往所提的“券商创新”,将创新主体扩大为资本市场中所有经营、代理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主体。在我国证券中介主体中,除了通常狭义所指的券商即是证券公司一种类型,证券经营机构还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中的部分功能,《意见》将市场机构主体范围得以扩展,扩展了证券行业的创新层级。
强化券商证券中介主体地位
证券会“创新15条”的整体精神基调,是继续为券商创新业务松绑,这在这在放宽准入、拓展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实施双向开放等各个层面均有体现。从具体条款来看,《意见》“三大方向”中的两项是“建设现代投资银行”与“支持业务产品创新”,而在这两个方面,券商都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是证券业IPO、再融资与购并重组财务顾问等传统投行业务职能集中在证券公司,从业态演方向来看,这些功能由券商作为法人主体承担,投行部门只是券商的一个业务部门,虽然未来不排除投行业务脱离现行券商而独立存在可能性,同时行业开放进程中也将会有新进入者加入,但现行投行业务全部依托于券商整体的业态模式,使得已经具备先发优势,未来投行无论是继续作为券商业务部门或者独立经营,券商主体的作用仍将是决定性的。在产品创新方面,创新业务的依托与载体是证券,而券商是证券设立、交易、流通、代管的中介机构,券商这种“券库”地位是其他机构所无可比拟的。在金融衍生品方面,我国目前仅有股指期货等少量工具品种,未来随着业务的不断放开,其在产品创设方面的空间将非常巨大,目前个股期权、股指期权正在酝酿推出,以金融产品创设与扩张而演化出的配套改革与制度建设,如新三板规模扩张引致的柜台交易、座市商制度等等,将带给券商直接或间接新的巨大的增量业绩贡献。
一个既有的例证是,来自证券业协会的数据,2013年国内券商两融利息收入已达184.62亿元,同比增长达250.99%。该收入已占券商总营业收入的11.59%,2012年,这一比重为4.06%。新业务对券商业绩的贡献由此可见一斑。
创新15条也给券商开展“大资管”业务打开了新的思路。诚如姚刚副主席所言,“创新是券商财富管理的需要”,依托同样的券商优势,券商财富管理可以包含很多内容,如市值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私募证券发行、非上市股权与债券产品创设与管理业务等等。15条同时鼓励进行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多元化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创设。上述方面都存在巨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券商创新需要依托自身规模壮大与实力的增强,这对券商扩大规模进行外部融资提出了要求。创新15条、“新国九条”以及近年以来证监会对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其“松绑”中也腾挪出了许多新的政策空间。如今年证监会二月份取消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审批、借入次级债审批等行政审批规定,从此次国务院与证监会两份《意见》精神解读,像优先股、短融债、公司债,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融资等等融资手段工具,均可为券商融资所采用。这些方面的放松对于扩大券商规模经营,增强竞争实力,尤其是对于依赖资本规模的创新业务的展开,无疑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新的推动力度取决于市场对意见规定的落实与政策配套。
券商发展新机遇与新挑战并存
从指导思想看,“创新15条”与“新国九条”,与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依靠“改革红制”激发市场活力的思路举措一脉相承。多元包容的市场体系建设给证券业创新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同时带来挑战。在机遇方面,金融业原本清晰的“条”“块”划分的分业领地更多走向模糊与混业融合,《意见》提出的“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市场,推进债市互联互通,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制度,以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等具体而微的方面,给券商相关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与多元发展提供了法规前提;而在准入方面管制放松、强化与严格后续监管、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等等,则同时提示券商必须面对新的竞争环境以及在严格规范条件下寻求自身发展。同时,无论是对于券商还是监管者而言,与创新发展相伴的是对风险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创新往往预示着对既往监管进行突破,创新也有可能加大市场波动,带来新的市场风险,并且可能改变既往行业生态。比如信用交易的扩大,“两融”业务对相应标的品种价格波动产生的增量影响,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市场交易习惯(如A股二级市场威华股份、昌九生化的融资业务对股价波动的放大冲击)。由此,警惕过度套利、防范新增风险,将是券商与监管部门都需要积极面对的新问题。
(本文刊同日《中国证券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