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务员考试要点之常用公文撰写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二、规范性公文结构

  (一)总体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二)正文的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三、写作要求

  撰写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第二节 领导指导性文件

  一、领导指导性文件的特点

  领导指导性公文的一般特点是:公文内容对规定受文者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有关下级机关及有关个人必须认真遵行;公文所针对的问题带有一定的随机性,涉及特定的问题、特定的人,一般不具有普遍性;有效期一般不长,时过境迁公文即失去执行效用;与规范性公文相比生效程序相对简约,除决定、决议等之外,只要发文机关的法定代表对公文的效用予以确认(如签发),即为有效;在效用方面,一般“溯及既往”,即公文的效力所及不仅针对成文之后发生的有关事物和问题,而且包括成文之前发生的问题,受文者应根据作者要求纠正有关偏向,采取措施弥补不足。

  二、指示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的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行文的客观依据或目的、意义;二是具体的工作任务与安排,以及指示事项的意义;三是对落实指示事项提出具体注意事项和要求(如步骤、方法、时间安排、期限、政策界限、报告执行情况的方式、时间等)。这三部分内容可依以上次序陈述,也可先讲事项意义及行文目的,然后分条列项对每一项具体任务和要求分别陈述。用于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指示,其正文通常也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行文依据或该项工作活动的意义;二是对开展各项活动指导原则的规定(禁止、纠正或倡导、要求以及有关政策界限);三是在落实指示事项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事项和要求等。撰写指示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决定

  领导指导性文件的一种,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决定在实践中具有比较广泛的具体用途,正文的组成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常见的组成形式有这样儿种:

  第一种最简洁,通常只有一个自然段,几句话。主要包括的内容是:谁,于何处,根据或为了什么,确定采取什么行动或措施。确定召开会议、人事任免、设立机构、参加或脱离组织的决定,以及一部分履行法定审定批准程序的决定常采用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