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就襄阳中院造谣一事,向国家公安机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湖北省公安厅:
襄阳市公安局:
你们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在东湖社区、凯迪社区等网媒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其中写道:


你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以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尊重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后,仍不息访服判;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为达到出名谋利的一己私欲,自我编造头衔,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都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
襄阳中院的上述说法,有的不符合事实,有的是污蔑、造谣,下面,具体说明之。
一、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遵守劳动纪律”,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是,刘先明遵守2002年6月30日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电话约定和中化六建的劳动纪律,于2002年7月15上午准时到公司报到;但是,中化六建当天却建议刘先明辞职,让刘先明不报到。在发现中化六建2002年8月5、6日搞的是“假报到”的伎俩后,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开始不遵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化六建违法制定的、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二、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尊重国家法律”,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是,刘先明尊重法律,但是不尊重有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等违法行为的襄阳中院的违法错审、错判。襄阳中院2014年2月26日下午组织的调解的全过程和笔录或记录,足以证明襄阳中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是错的,
三、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公然污蔑和造谣。
事实是,刘先明曾在大庆油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海尔、清华、北大、襄阳党校等多处场合讲过课,没有伪造任何讲课经历。刘先明有过期的记者证,但没有伪造记者证;刘先明没有“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只是在2014年2月11日襄阳中院院长的接访日里,在信访排队的时候,出示过过期的记者证,以希望优先接访,但不是为了采访。
四、襄阳中院说刘先明“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这是襄阳中院在混淆视听、在造谣。
事实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刘先明于2013年12月17日偶然发现襄阳中院附近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连为一体,就及时依法揭批和向国家信访局举报;2014年1月13日傍晚,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中国前进!”的公益广告,与另一侧连为一体的“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被依法拆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得到了维护。这是刘先明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的又一体现。
五、襄阳中院说刘先明“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是襄阳中院在肆无忌惮的造谣。
事实是,刘先明没有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任何机关和公民,但是,对于在维权过程发现的襄阳市委滥评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襄阳机场凸显的“洋妞”、“水多,够爽!”广告等不良现象,及时进行了公开的揭批、曝光和举报;由于本人的及时揭批、曝光和举报,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迅速被拆除,襄阳的形象得到了维护。
六、襄阳中院说“这都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这体现了襄阳中院善于打电筒,但不善于照镜子。
襄阳中院打着电筒,要求刘先明“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这没问题,但是,襄阳中院更应该先反躬自省、“照镜子”,违法养猪、违法建楼、违法错审,更不是一个“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法院所能做的。
鉴于襄阳中院在多网发布的《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含有污蔑、造谣的成分,特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阳市公安局报警,敬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此致
敬礼!
报警人:刘先明
联系电话:13910823978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