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媒体预测明天上市新股一定会遭遇炒作,上涨一倍是较为保守的看法,今天继续探讨炒新难以禁止的原因。
1月12日,上交所官网微博发布消息,2月11日,“N海天”(603288)上市交易,上交所在监控中发现,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账户尾盘买入该股数量超过了流通量的千分之一,违反了上交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交所当日已对相关基金公司予以了警示,并将进一步采取对相关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等措施。笔者认为上交所仅仅停留在谈话之类的监管措施上是无济于事的,更应该同证监会稽查部门合作,甚至更应该加强司法对接,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自从新股重启以来,几乎所有新股都遭遇恶炒爆炒,其原因不言自明,在于一些手持大资金的自然人和机构违规交易,营造一个火爆气氛,引诱中小散户跟风。这一点从换手率可以看出。上市首日几乎所有个股遭遇临停,成为僵尸股。其后,又利用资金优势,集中出击,比如今天次新股遭遇大炒,但与之对应的是换手率普遍在30-50%之间,这不能用正常交易来解释,只能说明背后有资金在通过对倒或是大量买入来解释。虽然深交所没有透露里面有没有违规交易成分在内,但明眼人还是不难看出,次新股有大资金在进行炒作。
实际上,陕西煤业上市首日,上交所就发现有深圳两位超级大户大量申购,导致陕西煤业股价异动,并公告已经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没有具体透露监管措施为何?让笔者纳闷不已,现在监管的趋势往透明化方向发展,上交所理应顺应趋势,把具体监管措施公之于众,让后来者产生敬畏之心。但上交所连一个具体的名字都不敢公布,,,更不用说公布具体监管措施,其实质就是网开一面,给违规者留一个情面,也可能是监管措施过轻,不敢贸然公之于众,以免市场舆论谴责,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两位大户都没有受到任何经济的处罚,更不用说承担法律处责任。但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明显的,违规成本几近余零,那就是无法警戒后人,让他们产生畏惧心理,故伎重演,大炒特炒新股,导致新股炒作不断演绎。如果针对陕西煤业的违规行为,就抡起大棒,打杀违规交易行为,就不会有海天味业的违规交易行为再次发生。 对违规违反者的仁慈,就是对公平的残忍。对违法违规者仁慈,就是对守法投资者的残忍!
实际上,自从上交所公布抑制炒新新规以后,笔者就认为效果有限,虽然上交所规定不能买入超过千分之一股份和一连两个交易日不能有较大量的对倒操作,但是并没有公布具体的惩治办法,让规定失去锋利坚硬的牙齿,规定就显得非常软弱而没有任何震慑力和威胁力,将导致炒新者有恃无恐。
针对N海天中基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证券法规定的“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但由于证券法没有规定买入具体的数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认定,但上交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中首个交易日不得买入超过千分之一股份的规定,为认定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股价认定提供了准确的的量化条件,据此就可以认定投资者首日买入超过千分之一股份就是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成立。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上交认定有基金公司违规交易,就应该根据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因为目前炒新已经到了疯狂的程度,而新股重启以后,上到证监会下到交易所都把遏制炒新作为主要工作之一,但是仍有基金顶风作案,性质更加恶劣,处罚应该以上限作为依据,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如果基金交易取得盈利超过30万元,就应该按照处罚上限处以所得5倍罚款,如低于30万元,处以上限30万元罚款,因基金属于单位操纵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如基金经理和实际操盘人员处以上限60万元罚款。并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实施市场禁入。如果获利10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其实施刑事处罚,同时对基金公司处以所得5倍的罚款。
针对海天案件,基金涉嫌证券操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期间,投资者交易海天味业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涉嫌操纵的基金公司索赔。上交所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公布涉嫌操纵股价的基金公司名单,同时明确告知投资者可以索赔。因为中国股市有一个索赔的前置条件,在监管机构认定违规以前,投资者无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