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娘的胳膊岂能拧过嫌犯和警方的两条大腿?
文/孙玉良
俗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近日在山东东平出现一桩咄咄怪事。据《新京报》报道,斑鸠店镇中学一名14周岁的小姑娘焦某遭遇四名社会吸毒青年性侵,尽管焦某始终强调嫌犯之一黄某峰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东平警方的调查结论却是女方自愿,因此三名嫌犯构不成强奸罪。
是不是强奸,用什么做证据?受害者口述“后来黄某峰就在别人去买毒品时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还使劲抓黄某峰的手背和胳膊。”不能证明黄某峰强奸,侵害者的口述“发生性关系时,焦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就能证明焦某“自愿”?这是哪朝的天理?东平警方审讯时向着谁说话?
山东避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说,焦某没有抓、打、踢这种反抗的行动,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的。当时情形下,四个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对一个14岁的女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胁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李敬涛这样的律师总算说了句实话,别说是一个14岁的小姑娘,就是一条大汉,面对四条大汉的胁迫,几个敢反抗的?当年南京大屠杀时,五、六个日本兵就能胁迫两千多中国人乖乖走向刑场,那时投降的汉奸伪军比正规军还多。前些日子的昆明恐怖案,八个暴恐分子就能追的成千上百的人竟相逃命,无一反抗,一个小饭店就挤满了二百人的逃难者。但这个事实,你能说明中国人是自愿被日本鬼子屠杀吗?你能说明昆明火车站的群众是自愿被暴恐分子袭击吗?
小姑娘如果反抗,可能面临的后果,是先奸后杀,不但激起歹徒的淫欲而且激起他们的杀欲,杀人灭口这样的事情不是经常发生吗?还有,不是有“砖家”经常教导我们说吗,遇到暴恐分子,不要激发他们的兽性,要尽量顺从他们。小姑娘倒是听了“专家”的话,不过结果却变成了“强奸”是自愿的,命是保住了,但保住的是一条“贱命”。
面对歹徒,小姑娘“胳膊拧不过大腿”,不敢反抗;终于熬到事情结束了,盼来了“救兵”警察叔叔想报被辱之仇,最后等来的却是“自愿”的结论,警察的大腿比歹徒的大腿还粗,小姑娘的小胳膊岂能拧过?官匪一家,说的是旧社会,小姑娘生在新时代怎么也赶上了类似的事?两条大腿绑起来,比大象腿还粗,盲人如果摸到了,以为是恐龙呢,叫小姑娘如何鼓足胆气面对?
我写此文,不是干扰警方破案,而是实在不敢相信,还在上初中的小姑娘们,真的如警方调查所言,不好好上学,成了“自愿”与社会青年发生性关系的“卖**”;我更不敢相信,我们的教科书达到的教学效果,竟是如此不堪,让女孩从初中起就学会了走上“犯戝”道路。还好,小姑娘没有承认是自愿“犯戝”,但警方怎么就不相信她说的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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