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徐敏杰一案折射中国投资者的无助与无奈
受徐敏杰一案冲击,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引发中远系上市公司股价的大跌。截至收盘,中国远洋H股跌5.04%,中国远洋A股(*ST远洋)大跌3.85%,中远太平洋(01199)跌2.48%。其他中资航运股也随中国远洋走低,太平洋航运、中海发展股份、珠江船务和中海集运港股跌幅都超3%。投资者即使在中国远洋股价跌到见不得人的情况下,依旧损失惨重。
回顾中国远洋的历史,作为一只绩优蓝筹股的典范,可以说也曾辉煌过,2007年时股价高达68.40元,每股收益高达2.05元,进入2008年以后,由于经营激进,经营陷入了绝境,根据*ST远洋今年前三季度财报显示,其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0.34亿元,同比增长68.24%,但相比于上半年9.9亿元的亏损,三季度的亏损情况又有所加剧。近两年的财报显示,*ST远洋的净利润分别为-104.5亿元和-95亿元,如果四季度*ST远洋未能扭转亏损局势,将会最终退市。
追寻中国远洋的亏损原因,固然有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扩张过快有关,但与内控机制不全,高管完全失信,根本没有尽到公司法“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腐败有关,而高租金船正是导致中国远洋在金融危机之后巨亏的原因之一。 在7月份被调查的大连远洋孟庆林案中,起因是大连远昌原总经理高福生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签下数艘高租金散货船合同,开展相关业务非法获利,进而牵扯出孟庆林。青岛远洋的宋军腐败案情则更明晰,2006年到2008年期间,宋军与某台湾老板合作买卖、租赁了三艘船舶,获取租金息差、佣金等收入共计1180多万美元,宋军提走了其中的606万美元。非常明显,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于高管的失信,来自于高管的未能恪守忠实义务。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管理人员必须奉公守法, 恪尽职守,曾有专门人士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出了诠释,笔者特意把他转载与此,高管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信任义务,也有人将其译为“信托义务”。其含义是: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的忠实义务的本质,决定了其构造本身必然包括两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为主观性的义务,即董事应当在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为客观性义务,即董事实施的与公司的行为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私利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非常明显,中远航运高管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上完全颠倒黑白,非但没有忠诚于公司利益,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服务,而是把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甚至创造条件为自己利益寻租,不仅没有根据经营现状,合理租用船只,而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顾实际扩大运力,高租金租用船只,造成运力过剩,形成恶性竞争,致使运价暴跌,而且通过抬高租金实行利益输送,为自己牟取不法收入更让公司经营雪上加霜。给公司带来巨大经营压力,也给股东带来巨大伤害,他们受到法律惩治牢底坐穿是天经地义,但对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好处,也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投资者的损失也是确确实实存在,中远航运从一家经典的绩优蓝筹股沦落为一家亏损大王,损失也是巨大的,股价从68元跌到如今3元钱,能够最大程度挽回投资损失才是最有现实意义的,但是从目前来看,投资者获赔的希望等于零。
公司法规定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投资者真的要向高管索赔,还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可以依靠,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个赔偿不是赔给二级市场投资者,而是赔偿给上市公司的,因此投资者缺乏索赔的动力。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明损失的计算办法,二级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具体损失更是无法计算,这就给索赔造成巨大障碍,三是《公司法>规定只有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出诉讼赔偿,我国市场是一个散户为主体的市场,在集体诉讼机制缺失下,根本不可能拼凑起1%持股的可能,这就等于把中小投资者的索赔道路全部封死,投资者利益受损只能是自认倒霉,其他别无他法。四是公司高管虽然从非法行为中攫取了巨大财富,但相比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力支付天文数字般的赔偿,投资者恐将陷入现了官司输了钱的悲剧,而上市公司高管往往是大股东派出的,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言人,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大股东是否该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五是我国证券诉讼成本过高,期限过长,获胜希望总体上非常渺茫,即使获赔,由于计算损失的方式缺乏依据,往往少得可怜,支付诉讼成本以后所得不多,投资者诉讼积极性不高。这不仅是高管失信诉讼如此,整个资本市场所有赔偿都是如此,降低诉讼成本细化投资损失一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亟待出台细化了的高管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投资者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在索赔希望渺茫自下,完善股本结构,加强管理,约束高管行为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但从目前来看,也是希望渺茫。
国有控股企业高管违法事件频发,主要是一股独大,公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过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言堂,其他股东的意见根本就是无足轻重,更别说市场地位本就可有可无的中小投资者,董事会也好独立董事监事也好,只不过是一个摆设,一个花瓶,公司其他高管的利益前途全完掌控于总经理或董事长一个人手中,对总经理可以说是言听计从,根本不敢表达与之相左的意见,为个人利益寻租创造了巨大空间,而董事长或总经理企业经营好坏受益程度不大,只能通过灰色收入来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乔布斯传记载,在苹果公司经营陷入危机年代,作为创始人的乔布斯也被董事会赶出决策层,就在于乔布斯所持股份不能操控上市公司,董事会发挥出了极大作用,对乔布斯的经营决策有巨大制约作用,因此打破一股独大,发挥董事会作用,是遏制高管腐败的一个重要砝码。
由于监管不严,加上权力过度集中,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未尽信义义务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一大痼疾,造成经营风险不断曝光,中远航运只不过是一个典型例子而已,高管未尽信义义务,导致公司经营风险骤增,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投资者的地位依旧是处于尴尬的境地,应该引起管理层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