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输5.2亿公款被判无期,坐实“贪官不死”铁律
7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中海集团韩国釜山公司原财务经理李克江贪污5.2亿元,并被赌博挥霍一空,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克江挪用公款412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看了文章介绍,发现李克江1997年进入中海运工作,2004年即成为中国海运(韩国)株式会社财务经理,应有一定的家庭背景。令人惊讶的是,李克江上任伊始,即开始了贪污、挪用公款的勾当。文中介绍“在公诉机关指控李克江贪污的5.2亿余元公款中,李克江曾于2004年归还过一笔412万余元的款项。”
至2011年5月被韩国警方抓获,他犯罪的时间持续了七年之久,而且是“通过银行转账及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骗取公司为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的运费计5.2亿元。”仅从这一点看,中海运的财务管理已经混乱到令人不敢想象的地步,这样的公司如果还能赚钱,那是老天瞎了眼,中国老百姓拥有的“全民”财产,让这帮子“蛀虫”管理,谁能放心?而从整治“裸官”的角度看,也佐证了笔者此前的担忧,这些央企驻外机构高管,随便就能弄出几个亿却长期无人知晓,如果这些人同时为“裸官”,一旦“外逃”,追逃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而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估计绝大多少读者的第一印象就是法官收了李克江的“脑白金”,否则不可能判得这么“畸轻”。因为按照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含死缓)。而李克江的涉案金额已经是10万元的5200倍,无疑是“数额巨大”,判处死刑已是理所当然。与此同时,李克江这5.2亿被挥霍一空,国家已无法追回赃款,因此无从轻处罚情节,理应“顶格”判其死刑。此外,李克江还有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难道会让重罪减刑?无语!从这一点来看,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其实已经变成“橡皮筋”,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贪官已经失去起码的威慑力。
我们从2000年之后的几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中国对受贿贪官的判决已经越来越“宽大”。14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和其情妇(现在称“特定关系人”)共同涉案4100万元,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唯一被判处死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同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价值人民币544万多元,另有161.77万元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
10年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元,被判处死刑。
7年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涉案金额649万元,其中609万为家属接受钱财,自己直接受贿仅40万元,也被判处死刑。当然,郑筱萸把中国的药品价格弄得畸高,一手制造了“看病贵”问题,也是他被重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5年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被判死缓。这应该是对高官“畸轻”判决的转折点。当然,陈同海供出了“公共情妇案”,涉及在职的部级以上官员多名,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而近五年,因贪污受贿而被判死刑的可以说寥寥无几,笔者注意到的也就3人,分别是贪污受贿1.95亿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1.1亿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以及涉案1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而被判决的部级高官,基本上是“千万级”以上的判死缓,“千万级”以下的判死缓或无期。
李克江贪污5.2亿元被赌博挥霍一空,且有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后竟然仅被判无期徒刑,离受贿罪的最高刑“死刑”相差了两档,无疑是再次抬高了受贿罪“极刑”的涉案金额,进一步坐实了“贪官不死”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