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使用“通奸”一词,将淡化“性贿赂”


 频频使用“通奸”一词,将淡化“性贿赂”

6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其中戴春宁“与他人通奸”一项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热议,有的好奇,有的疑问,也有的质疑。因为此前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一般会使用“作风腐化”、“生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生活糜烂”等词,有时候还加上“极度”二字,更直接的就是使用“包养情妇”,而“通奸”一词则很少被用在处理干部的通报里。在我的印象中,只有两年前有关部门在通报原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腐败案时称:毛小平严重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

针对社会热议,67日,该网站以《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来解释“通奸”一词。该文对“通奸”一词的解释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而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应该说两者的解释没有多少大的区别,甚至可以说该文的解释较百度百科的解释更有道理,因为前者指的是“双方自愿”,这符合民间对“通奸”行为的认识;而后者则含有“已婚人士”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一定自愿的意思。

有意思的是,该网站于6月20日转发《中国纪检监察报》一篇题为《转方式落到实处:回应热点关切》的文章,高度评价《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一文。而或许是该文的力挺,中纪委使用“通奸”一词的频率明显增加。6月27日,在通报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的消息中,也使用了“与他人通奸”。而今天,该网站十分罕见地在通报的5起案件中使用了“与他人通奸”,分别是: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同文、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余刚、武汉市新洲区委原书记王世益、鄂州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陈伯才。

虽然中纪委网站解释“通奸”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与他人通奸”行为,就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几种处罚方式,显然是党纪严于国法。但笔者并不十分赞同反腐机构过多使用“通奸”一词。因为“通奸”的本意是“相互自愿”,但这种“自愿”无非是建立在两种基础之上:

一是相互倾慕,即男女之间超越利益关系,相互吸引。但作为官员的一方,其职务身份无疑会增加对对方的吸引力,“期权”影响难免。也就是说,官员与婚外异性产生相互吸引力,或多或少也会与“公权力”有关。

另一种则是“权色交换”,一方贪钱,一方贪色。可以这么说,官员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绝大多数是“权色交换”,即“赤裸裸”的以权换色、以色换财。而双方真的产生感情后,官员就会主动为对方谋取经济或政治利益,其危害性往往比“赤裸裸”的权色交易更为严重。

不难看出,官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多数本就是以权“包养”,因此此前通报中使用“包养情妇(夫)”应该更为准确。而频频使用“通奸”一词,必然会突出“自愿”一词所体现出的“平等”含义,从而淡化官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中的“性贿赂”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