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介绍


第一部分、国外农业保险情况介绍

  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也可以称为美国、加拿大模式(简称美加模式)。至于美国,有时也可称为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投保自愿,但也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统一纽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

  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也可称为政府垄断模式。其主要特点有:1,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2,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3,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尽管这种政府垄断模式在苏联解体之后几近消失,但讨论该模式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前苏联自1922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险,在近60年的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无论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以及原料等,统统实施强制保险。但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额的不足。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已渐近消失。

  (三)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

  这种模式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其特点是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小的灾害保险。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但由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目前欧盟许多国家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加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四)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可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1952年,日本还建立了以各府农业相互救济协会联合会为成员的“农业相互救济基金会”,以通过联合会筹集资金,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主要有以下特征:(1)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2)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3)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该模式主要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菲律宾、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这种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主要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所以又可以称为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其特点主要有‘:(1)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2)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是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泰国和印度等国还有棉花,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持续、稳定;(3)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有的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依法强制投保。

第二部分 国内农业保险情况介绍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 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 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 世纪8O 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2]。我国1982 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 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 尽管在1982-1994 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 196 亿元, 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 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 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 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目前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我国的农业保险发端于目前的小范围试办,后来因为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又经过了多次停办、试办。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各级各类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从事农业保险险种的也有多家试点公司,但是专业性的公司目前只有阳光农业相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一、国家相关部门对农险的政策

1、历年一号文件中的农业保险政策

2004年: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2005年: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006年: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2007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2008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2009年: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2010年: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2年: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2、国家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农业保险条例

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对《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商讨。

《征求意见稿》将农险定位为有政策补贴的商业险或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2)2012年1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控水平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能力积极进行协调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每年各地政府机构都会下发本地关于加强当年度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或者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