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嫌疑车辆查控的战术


 警察对嫌疑车辆查控的战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交通工具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机动车辆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和潜逃提供了便利,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的严重暴力案件逐年上升,对各种嫌疑车辆的现场查控便成为公安机关经常运用的一项重要的查缉手段。由于犯罪嫌疑车辆在夜间作案易于隐蔽、易于逃窜,夜间也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理想时间。警察在夜间对犯罪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面对已被截停的车辆,尤其是涉嫌枪支等暴力犯罪的嫌疑车辆,现场光线昏暗,对潜在的危险不易发现,行动中又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车辆查控现场往往处于“敌暗我明”的状态,因而夜间查控嫌疑车辆具有对抗性强和危险性大的特点。为避免查控的危险性,警察在进行夜间查控中应遵循以下战术要求:

一、加强优势,保障装备,合理站位。

在夜间面对已被截停的犯罪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可利用拦截警车的照明灯光或其他照明工具对准嫌疑车辆,照的犯罪嫌疑人睁不开眼睛,无法观察警察的动向,不敢轻举妄动,也便于警察观察嫌疑车辆内部情况。还可将拦截警车停在嫌疑车辆的侧后方并将车头对准嫌疑车辆,利用大灯照明,这样可对出现的危险情况作出及时的反应。警察在接近盘查前应尽可能以优势警力、配备优良的武器装备及防护装备,与嫌疑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对目标形成围控态势,对目标控制时警员之间应讲究配合,站位时应尽量抢占“三个点”,即嫌疑车辆“左前方”、“左后方” 以及嫌疑车辆的“正右侧”,这“三个点”距嫌疑车辆一米,这对警察意味着“安全距离”,并尽可能构成一个“正三角形”,便于必要时对目标形成合理的“交叉火力”控制,在此特别强调切忌形成“对角火力”,否则极易误伤同伴警员,站位时应充分利用警车或其它有利地形与遮蔽物以有效保护自己。除按常规战术动作外,还要注意利用照明光源,选择照明光源以外、车内人员不易观察到的路线接近。

二、加强控制,有备无患,攻防结合,措施得力。

    面对被截停或无法再继续逃窜的犯罪嫌疑车辆,警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因为险情可能随时发生,尤其当车上人员未被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警员切勿盲目地轻易接近嫌疑车辆,更不能直接上前去拉开车门,“敌暗我明”的局面决定了这样做非常危险,而应首先按上述“一” 中做法进行,利用“武器威慑控制”方法对嫌疑车辆形成“正三角形”控制,并适时运用“语言控制”限制对方身体行为,如进行喊话:“我们是警察,执行公务,熄灭发动机,摇下车窗玻璃,扔出钥匙。”并命令司机打开车内照灯,两手伸出车窗将车门打开并两手抱头下车,下车后要命令犯罪嫌疑人高举双手,并慢慢地转身,以便盘查警察清楚的观察其身上是否藏有可疑物,然后,背向盘查警察倒行至车后位置接受搜身检查。若车上不只一人,应注意对车上所有人员进行“监视控制”,并令他们将两手都放在头上或前靠背上,然后令他们从左侧门一个个慢慢下车,并令对方背对警察两手放在车篷上、墙面上或树杆上等依靠物上面。

上述重要的操作过程要尽量在光源照明区域内进行。警察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间断的控制,视情况适时运用“火力惊吓控制” 以加大震慑力度,对方若有持枪、持爆、持刀的袭警行为出现时,警察应迅速判明情况,在确保无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果断运用“火力射杀” 的终极控制手段,做到先发制敌,以避免警员伤亡。

三、强制盘查与抓捕紧密结合

对已被命令下车的人员进行强制盘查时,直接担任盘问检查的警察,必须在同伴的武器警戒下进行,一旦目标被确认,应立即将对方制服并予以缉捕。对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应先上铐后搜身,若车上有三名以上团伙成员,应控制嫌疑人员下车的节奏,最好是控制一个人后,再令第二人下车,以防嫌疑人员趁乱逃走,下车时只能令对方都从左侧门下车。

四、清查车辆,防范隐患,获取罪证。

警察接近嫌疑车辆时,要注意观察车内尚未看见的空间,如果后排无人乘坐,应令司机下车后将后排左边一侧车门打开,以便警察对车内一目了然,同时应注意汽车尾箱的盖缝,看箱盖是否依然锁着,避免遭到隐藏于尾箱中犯罪分子的袭击,排除隐患后,应对嫌疑车辆全面清查,以获取可能存在的罪证。

通过对夜间查控嫌疑车辆的分析和认识,掌握控制嫌疑车辆和车内嫌疑人员的技能,还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经常性地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实战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其利用机动车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截获嫌疑机动车,捕获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无谓的伤亡,提高基层民警执法水平和查控嫌疑机动车的技战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