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长“强奸”案,官方通报太好笑


 反贪局长“强奸”案,官方通报太好笑

针对网民关注的余某控告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黄东坡强奸,余某男友徐某却被东兰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一事,河池市委政法委昨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做出回应,其主要内容包括:1.余某认为,其与黄东坡只是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2.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黄均带避孕套);3.徐某以黄东坡强奸余某为由,先后35次通过手机短信威胁黄东坡,向黄索要现金,获得黄支付的15万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4. 河池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白道强确系黄东坡舅舅;5. 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余某用手机与其男友徐某通话,告知其与别人发生了性关系,未讲到被强奸。

笔者标题中使用“反贪局长”而不是“反贪局副局长”,只是延续中国官场习惯,一般是将“副”字去掉,同时还可以省略两个字。而说官方通报太好笑,大家一看黑体字就十分清楚了。只要不是弱智的人,用脚后跟都很容易想象,如果黄东坡没有违背余某意志,而是两人很愉悦地“发生性关系”,呼吁“性爱”,甚至是余某主动的话,余某会在凌晨“发生关系”后,上午就把这件事告知男友?这种完全违背常理的语言,竟然出现在官方通报中,即使该反贪局副局长没有强奸余某,我也怀疑他是真的强奸了,因为汉语成语中有个词叫“欲盖弥彰”。

我禁不住要问问拍板出炉该通报的官员(假设其为已婚男性):你老婆如果在外面与他人偷情了,会在第一时间向你通报吗?如果你在外面与他人“通奸”了,会在第一时间告知你老婆吗?显然没有可能。

即使通报中没有以上十分弱智、欲盖弥彰的内容,笔者还是不太相信纯粹的“通奸”说,而是比较相信8月13日澎湃记者写的那篇题为《广西东兰反贪局副局长强奸女子后设局抓其男友》的文章内容,其理由有三:

一、即使发生关系时余某没有拒绝或反抗,也不能排除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可能。因为黄东坡作为该县反贪局副局长,其舅舅又是河池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在当地可以说根深叶茂,而且又是深更半夜,一般女孩估计都没有胆量拒绝或反抗。而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女方不及时报案也完全可以理解,因为中国女性至少在表面上还相当传统,为避免损害名声,遇到这样的倒霉事时,往往会选择“打落牙齿往肚里咽”,这也是导致不少强奸犯不能得到应有惩处的主要原因。

二、如果澎湃记者造谣,应该按照“500次、5000次”负法律责任。该通报中称“余某认为,其与黄东坡只是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与8月13日澎湃记者那篇报道的内容出入很大,澎湃仅新闻标题就是对事实充分肯定了。我认为,如果懂法的副检察长黄东坡不去状告澎湃记者诽谤,甚至“寻衅滋事罪”,就明显是心中有鬼,不敢通过法律证清白,而这也就从侧面证明其当初确实是强奸了余某。

三是黄东坡“设局抓其男友”可信度高。对于徐某敲诈黄东坡一事,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徐某在得知女友被黄东坡强奸后,一定很愤怒,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报案,但考虑到黄东坡的司法背景,或会产生“报案无用”的想法。当然,也有可能为了顾忌面子,改而与男方“谈条件”。但条件谈不拢后,徐某对身为反贪局副局长的黄东坡发出一些威胁性的短信,希望实现补偿,应该属人之常情,并不违法。

而徐某被抓显然是被“设局”的结果。即使不是“强奸案”,这类补偿也只是一件民事纠纷案,黄东坡完全可以与徐某通过正常的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该通报称“黄东坡于当日上午11时04分报警,后到徐某指定地点将现金交付徐并离开。数分钟后,公安干警将正在离开现场的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5万元人民币”,明显暴露出黄东坡与警方一道,设局抓了徐某。道理很简单,一般警察出警当场抓获交易一方的,应是针对匿名勒索者,比如“绑架案”。而该案双方都没有隐瞒身份,一方也并非威胁到另一方的人生安全,无非是“发生性关系”后的赔偿纠纷,警方有什么必要应一方要求“当场抓获”另一方?如果徐某此举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那黄东坡带来的如果不是15万,而是150万,1500万,那徐某的罪行不是更重?此外,黄东坡既然否定强奸,却愿意拿出15万,是不是也反证其“设局”?

综上所述,笔者还是更相信《广西东兰反贪局副局长强奸女子后设局抓其男友》一文的内容,并建议河池市政法委的官员,今后在发出正式通报前,最好先吃点“脑白金”,以免弄巧成拙,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