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情 妻子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
某小学教师张先生与女朋友王女士于20013月登记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生育一女。
   2008
年初至2010 6月期间,张先生与一史姓女子在某宾馆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有关部门以张先生通奸错误,给张先生处分后,张、王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进而发展到夫妻分居。20126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与王女士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13 2月,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此案认为:
  
《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对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的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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