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善斌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将付梓,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作为他博士生学习期间的导师,我欣然为之作序。
潘善斌是一位学习勤勉、研究扎实的博士生。潘善斌本科和硕士阶段是从事哲学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师从我国著名的康德哲学研究专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是潘善斌经过三易其稿的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学位三年来,他一直关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特别是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问题。在2005年我们一起讨论、草拟司法部课题《西部民族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的论证报告时,他就和我谈到想把博士论文的选题定在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问题上,我当时对此并没有明确地作出回答。当司法部课题被批准立项后,他再次同我谈到这个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我同样没有立即表态赞同。2005年下半年和2006上半年,按照司法部课题研究的计划安排,我派他带领其他几位博士生一起前往广西贺州市、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等地进行前期调研。他先后在广西和内蒙等地呆了40多天,克服了种种意料不到的困难,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农户,做了500余份问卷,调取了近百万字的档案资料,写下了近十万字的访谈笔录。当我看了他提交来的调研报告和相关研究资料后,毅然决定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和题目就是《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而这时他却犹豫起来了。他对我说:“老师,这个选题太敏感,太难做了。”而作为导师我深切的知道,他在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的问题上,已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并正在迈向从具体到抽象的阶段。我觉得他经过在民族地区这段时间艰苦的磨练但又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再加上他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勤奋刻苦的毅力,完成这篇《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该是水到渠成了。就这样,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算是敲定下来了。后来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正式开题时,同样得到了导师组的一致肯定和赞同。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结合洪范基金课题《西部地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研究案例》的研究,先后走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土地矿产法律中心等单位,并且再次前往广西、贵州和青海等地进行调研,广泛搜集
《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是一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和现实指导意义的著作。中国将长时期处于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人地紧张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三农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农民与土地法权关系的改革也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推进过程,这一现状和发展趋势决定了土地征收问题将是我国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因而对它的研究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充分表明,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因此,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一直都是党和国家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三农问题”本身及其解决,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始终都离不开如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能够正确地对待并切实地解决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等目标都不可能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将成为一句好听不顶用的空话。农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和最严重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关键性因素。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制背景下发生的,由于这种土地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致使地方政府以及强势阶层利用“合法”的强制性土地征用政策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变相剥夺。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和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以及迎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潮,农地征收及其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将进一步加剧。农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和失地农民失去生存发展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或者财产权的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与社会问题。透过农地征收问题现象看本质,反映出的是农民阶层的生存权特别是其发展权,远远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尊重和充分有效保障的大问题。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农地征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出现了问题。我国现行农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安排在立法理念、立法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不利于保障农民基于土地的发展权利。征地目的“公共利益”的不确定,导致农地征收陷入一种严重的无序之中。农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关于征地补偿的原则、补偿的项目、补偿的标准及补偿款分配规则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缺陷,有些规定甚至有违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我国整个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要求都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在农地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无法成功地控制代理人完全执行其土地征用政策的行为。基层代理人拥有审批、管理和分配土地的机构和人员,利用其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对国家的土地征用政策做出因地制宜的解释和进行因地制宜的变更,并采取某些机会主义行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最终导致土地征用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在大量的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中,某些地方政府及官员扮演了不合时宜的重要角色。征地制度程序的设计不尽科学、合理,执行中政府自由的裁量权过大,程序执行的可预测性不强,农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所有这些就容易导致整个农地征收行为失去效率和必要的约束,因而重构符合我国现代发展理念的农地征收法律程序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是一部颇有理论创新和学术价值的著作。以愚之见,本书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点创新之处:一是它从整体上对我国农地征收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重构我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二是提出了一些关于农地征收法律概念及法律关系的独到见解,这些见解也许不一定成熟和准确,但是能够自成一说。三是较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农地征收存在的异化现象及其实质,并对农地征收存在的异化问题进行了制度性分析。四是对我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地方性创新的价值及其机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地方性创新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其限度。五是针对西部民族地区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思路。本书在学术上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前人和他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见解。二是作者对地方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创新机制及其路径进行了探讨,论证了地方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地方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健全的主要路径。本书中的最大特色是理论联系实际,把农地征收的法学理论、农地征收法律制度与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实际状况,特别是现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实际运行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了空谈法理问题或者仅仅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空泛分析。而是在作了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完善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然而瑕不掩瑜,由于农地征收问题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研究课题,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又属于横跨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加之民族地区地域辽阔,不同地区农地资源的分布又极不相同,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水平和进程差异很大,所以对于这样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的研究,正如它的学术价值和主要特色一样,存在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因而我对潘善斌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和百折不挠的敬业态度,首先是要进行肯定和褒奖的。
近日又通过朋友获悉潘善斌在潜心撰写《我国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我期盼着它能够早日面世。同时,他正准备前往武汉大学法学院
是为序。
宋才发
发表于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