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组织的英文全名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中文译名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它成立于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举行成立大会,正式取代1947年以后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WTO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共有134个成员。世贸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取代关贸总协定,负责管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的实施,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它规定了主要的协定义务,以决定各缔约方政府如何制定和执行国内贸易法律制度和规章。同时,它还是各国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判,发展其经济贸易关系的场所。WTO组织原始成员方的资格为:原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列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诺减让日程表;列入对服务总协定明确承担义务的谈判方。加入WTO组织的资格为:任何国家或者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按照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条件,就可以加入WTO组织;任何国家或者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的进入,均由WTO部长会议讨论,通过2/3多数的表决作出决定。任何成员方也都可以自由地退出WTO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书被总干事接受6个月后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及贸易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发达国家,在国际会议上率先提出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其名字就叫“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1947年4月,在第二次筹备会议上,一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在这个草案中,就已经有了关于有关国家减让关税的条款。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经过谈判,达成了我们后来所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了这个总协定。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生效,因而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也就正式诞生了。1964年5月到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关贸总协定首次增加了“不发达国家条款”,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承诺对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予以特殊考虑。也就是在这个回合的谈判中,把不发达国家列为“特殊经济和贸易结构”国家,已经达成的一致降税的协议对它们不具有约束力,各国与它们的谈判应当依据互惠的原则就不同类别的产品逐项谈判降低进口关税。由此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缩写为“GATT”),“GATT”通常简称为“关贸总协定”。我们过去所说的“复关”,就是指中国提出的请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由于关贸总协定后来被WTO组织所代替,因而中国的“复关”又变成了“入世”。从中国的“复关”到“入世”,经历了长达15年的漫长历程,最终于2001年11月在WTO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上,中国才被接纳进入WTO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有关“中国加入WTO组织”的文件后,我国才正式成为WTO组织的一名成员。
乌拉圭回合谈判具有开拓性的国际意义。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国际多边协议,也可以说是国际贸易多边谈判的最高形式。自关贸总协定诞生以来,产生了若干个回合的重要贸易谈判,譬如,“犹龙回合”、“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等。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的最后一个谈判回合,也是规模最大、议题最多、参加方最广泛、耗时最长、成果最大、对世界经济结构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国际贸易谈判。WTO组织的建立,就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成果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际意义就在于,它使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回合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上,有关方通过了《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宣言》提出要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此要求:(1)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和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2)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贸易规则之下;(3)增加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贸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4)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努力改善国际货币体制职能,促进金融和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方像东京回合一样,除了缔约方之外,还吸收了许多非缔约方参加,先后有12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谈判,另外还有19个观察员和30多个国际组织,共有5000多人出席会议。乌拉圭回合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全面地参与了多边贸易谈判。譬如在谈判之初,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曾派部长级代表团与会,随后又参加了历次重要的谈判会和几次部长大会,还参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乌拉圭回合把通过谈判达成的28个协定,归纳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之中,它于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初步完成。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市,109位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的代表在《最后文件》上签字,宣告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最后文件》是一个“一揽子文件”,即任何申请加入WTO组织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采取“单一整体”义务和无保留例外接收的形式,即对《最后文件》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不能一部分接受另一部分不接受。《最后文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WTO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不同。关贸总协定是通过行政程序,由有关部门签订的一项临时性协定,一直到最后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它是权威性和规格相对较低的外交文件。我们通常把它视为“行政性协定”,而非“公约”。WTO协定则不同,建立WTO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要求各国政府代表在签署后,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还必须指出,尽管WTO与作为组织的GATT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作为“建立WTO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的GATT 1994,在法律上也与GATT 1947不同,因为新的GATT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形式被纳入附件一,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法律与原则的基础。WTO组织建立起了一套组织机构,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国际组织。从国际地位和国际意义上看,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国际法人主体,其组织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指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1(P6)。可以说这个前言,就是WTO的宗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条规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WTO的基本原则有些是来自原有的GATT,有些则是在WTO组织成立前后逐步形成的。概括地说,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非歧视贸易原则;(2)促进公平竞争原则;(3)透明度原则;(4)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6)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原则;(7)自愿互利互惠原则;(8)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9)磋商及调解原则。
WTO的范围、职能及组织结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和第3条规定了WTO的范围和职能。第2条规定的“WTO的范围”有4项:(1)WTO在与本协定附件所含协定和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事项方面,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2)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多边贸易协定”)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3)附件4所列协定及相关文件(下称‘诸边贸易协定’)对接受的成员,也属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4)附件1A所列《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 1994”)在法律上不同于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之后,以后又经历更正、修正或修改(下称“GATT 1947”)。第3条规定的“WTO职能”有5项:(1)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3)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2所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4)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称“TPRM”)。(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WTO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2(P6—7)。《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规定了WTO的组织结构。和GATT一样,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部长会议的职责是履行WTO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照《协议》规定:“如一成员提出请求,部长级会议有权依照本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要求,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3(P7)成员已经达成的协议,被视为组织的成果,其中的程序性规定,也就是关于决策的具体规定,没有特殊情况部长会议也必须遵循。WTO的常设机构为“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也是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还要执行建立WTO组织的《协定》中规定的它自己的职能。设在总理事会下面的两个重要机构,即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都有自己的主席,有自己的程序规则,但是两个机构都是由总理事会在必要时开会以行使职责。设在部长会议之下的几个专项委员会,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的成员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WTO组织内具体管理各种各样多边贸易的是“理事会”,它们主要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会为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上述三个理事会为最重要的理事会。每一个理事会的成员都是从所有的WTO成员的代表中产生,但只是其中一部分代表。WTO的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都由成员轮值主席,WTO的总干事类似于联合国的秘书长。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其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也由部长会议确定,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秘书处是个实质性的办事机构,由关贸总协定继承下来,现在的规模明显增大;诸边贸易协定设置的机构,其职能由有关协定赋予,在WTO的体制框架内运作,并定期向总理事会通告其活动情况。
中国“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中国原本就是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并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和在总协定上签字。因此,无论是原关贸总协定,还是后来的WTO组织,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整和不公正的。1950年3月,关贸总协定生效后不久,台湾当局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这一退出的合法性,因为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人员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授权。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际,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参与关贸总协定谈判并签字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这一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以后,台湾当局便无权代表中国。所以,台湾当局于1950年擅自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这一事实,并不能影响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组织中的合法地位。根据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惯例,中国的成员国资格均应当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因而GATT也应当按照此惯例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但鉴于关贸总协定属于契约性协定的性质,故又只能采取通过与缔约国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性谈判方式来恢复中国的缔约国地位。1986年7月11日,中国驻日内瓦的常驻代表团团长,钱嘉东大使向关税与贸易总干事东克尔提交了“中国政府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书。申请书强调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期望得到与其他发展中缔约国相同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于1987年3月4日成立了工作组,正式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其GATT缔约方地位的请求,并向理事们提交建议,其中包括关于中国地位的议定书(草案)。当WTO代替GATT之后,在1995年12月7日的信函中,中国政府申请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按照中国的申请并根据总理事会1995年1月31日的决定,原中国GATT 1947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自1995年12月7日起转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在当时的主席皮埃尔—路易斯.吉拉德阁下(瑞士籍)的召集下,在1987年至1995年期间召开了20次会议。工作组收到作为讨论基础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工作组成员就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提出的问题以及中国主管机关对此所作的答复。此外,中国政府还向工作组提供了大量的文件,以表明中国政府加入WTO组织的态度和决心。中国为了重返多边贸易体制已经进行了8年坚持不懈的努力。1995年7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接受中国为观察员。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加入《WTO协定》,认为:“中国的加入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WTO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1(P881)总之,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经过中国政府坚信不移的努力,不仅中国大陆作为主权国家终于加入了WTO组织;同时由于台湾、香港、澳门都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因而也都先后作为“单独关税区”进入了WTO组织。
中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中国政府在加入WTO组织前夕,在坚持WTO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中国国情实际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出发,就WTO成员方提出的问题,从政策、法制诸方面全面地作出了阐释和承诺。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政府阐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在加入WTO上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工作组织报告书》中表示,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199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5亿。自1994年以来,中国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逐步改革经济体制。1994年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涵盖银行、金融、税收、投资、外汇(“FOREX”)和对外贸易等部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部门得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道路。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正在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财税体制有效运行,中央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已经分开,目前的重点在于调控和监管。人民币(“RMB”)汇率顺利并轨,汇价保持稳定,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市场价格进一步放开,大多数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机制在增加供给、满足需求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上述改革的结果是,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82054亿元(约合9900亿美元),199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达2160元(约合26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425元(约合655美元)。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99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06.5亿美元,出口额1949.3亿美元,进口额1657.2亿美元。1998年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4%。尽管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WTO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其加入WTO谈判中的基本原则”1(P882)。
第二,中国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关于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政府强调了政府对非歧视原则所作承诺的重要性。中国代表指出,关于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非歧视待遇的任何承诺,均需遵守议定书的其他规定,特别是不得损害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或者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承诺项下的权利。中国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中国取消双重定价的做法,并取消对于生产供在中国销售的货物和生产出口的货物之间的差别待遇。在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于单独关税区的WTO成员。(2)货币和财政政策。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建立起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加大了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突出公共需求,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并通过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零基预算等改革措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对于今后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3)外汇和支付政策。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其外汇管制体制最近发生了迅速变化,已采取重大措施改革、理顺和放开外汇市场,中国对经常项目交易不存在外汇限制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由中国人民银行(“PBC”)管理,它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银行、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外汇业务。为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清算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到银行兑付。(4)国际收支措施。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充分使用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保护其国际收支状况。中国全面遵守有关规定,优先援用《BOPs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严格依照GATT 1994和《BOPs谅解》,且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5)投资体制。中国已经制定投资指导目录,且中国政府正在修改和完善这些指导目录,这些投资指导目录及其实施完全符合《WTO协定》。(6)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中国国有企业已经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经营性领域的资源基本由市场配置。国有银行商业化,对国有企业的信贷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进行。中国正在进行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鉴于在市场中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不断增长的需要和可取性,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决定应依照《WTO协定》所规定的商业考虑。(7)定价政策。中国政府认为中国目前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实行国民待遇。目前存在三种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的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未经这些部门批准,不得变动。实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是对国计民生具有直接影响的产品,包括中国稀有的产品。重要的服务价格还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所有企业无论其性质和所有权如何,均有权参加此类听证会,发表意见和关注,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这些意见和关注予以考虑。同时政府定价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不考虑相关企业的所有权,所有企业和个人参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享受同等待遇。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审批;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决定适当收费,此类收费不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小学、中学、高等教育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中国的价格制度已经趋于合理,为所有企业创造了比较公平的平等竞争市场。(8)竞争政策。中国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现行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此外,《价格法》、《招投标法》、《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也包含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1(P883—891)。
第三,中国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承诺。(1)政府的结构和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即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部门规章。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中国法律体系的这些特征可以保证在中国加入WTO组织后有效和统一履行其义务。根据《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重要国际协定”,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全面实施《WTO协定》。中国政府承诺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对于与《WTO协定》和议定书有关的贸易政策问题没有自主权。中国及时废止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央政府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措施,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3)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国政府认为,《WTO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将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包括已经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并适用于各级政府。根据议定书第2条(A)节所建立的机制自加入WTO时起开始运转。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未统一适用的情况。(4)司法审查。中国已经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负责此类审查的审查庭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对审理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中国政府承诺,与GATT 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者推销,包括发放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且此类行政行为受根据议定书第2条(D)节第(2)款确立的迅速审查程序的约束,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将通过在中国自加入时起设立的咨询点提供1(P892—894)。
第四,中国政府在影响货物贸易政策方面的承诺。中国政府承诺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者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但议定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开放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自加入时起,中国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者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等;中国还承诺将在贸易过渡期结束时取消企业设立的审批制。在过渡期内,中国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中国政府还承诺,中国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自加入时起,中国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中国将完全按照WTO规则和原则及中国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列规定实施关税配额。作为主权国家,中国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包括武器、弹药和炸药、麻醉品、毒品、淫秽物品以及与中国关于食品、药品和动植物的技术法规不一致的食品、药品和动植物。中国政府承诺,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关于非关税措施的法规,且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执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对于附件3中所列产品,中国的配额分配和许可制度将保证获得配额分配的实体也可以获得任何必需的进口许可证。这一制度将符合WTO规则,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并将是透明、及时和反映市场条件的,将使贸易的负担变得最小。对于进口许可程序,中国政府承诺,更新所有负责进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对于提供有关其进口许可制度额外信息的请求,中国政府表示,进口许可制度的管理在各国或各地区之间不存在歧视。中国对于实行关税配额分配要求管理的货物,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但在配额分配过程中,提供任何必要的进口许可证。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前,修改现行的法规和程序,以便全面实施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CM协定》)项下的义务,等等2(P894—924)。
第五,中国政府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承诺。中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并积极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发起的活动,中国还加强了同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其结果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尽管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但其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中国政府表示,为加入《WTO协定》,并遵守《TRIPS协定》,我国已经对《专利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涵盖《TRIPS协定》不同领域的有关实施细则的修改,也在中国加入WTO组织的时候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包括实施细则,均由人民法院适用和执行。中国目前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譬如,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负责专利的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下属的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版权局负责版权政策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反不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海关总署负责边境措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信息产业部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打击假冒行为。其他机构如新闻出版机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参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政府承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任何外国人应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澄清了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还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机械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数据库汇编保护、临时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金额及强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实施细则》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已经修改,完全符合《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在商标保护方面中国政府表示,原《商标法》在一些方面与《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以完全满足《TRIPS协定》的要求。修改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增加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字母和数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识)的内容;原产地名称保护;引入对官方标志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加入优先权;修改现行商标确权体制,并且在商标确权问题上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寻求司法审查的机会;打击一切严重侵权行为;以及完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就专利保护范围和植物新品种保护而言,中国已经满足了《TRIPS协定》第27条的要求。中国参照《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专利法》的第25条,并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排除专利保护的范围局限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中国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中国政府认为,中国的《专利法》经过1992年和2000年的修改,目前已与《TRIPS协定》完全一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中国是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的缔约国,1997年中国制定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而以与《TRIPS协定》要求相一致的独特方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护。中国还是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最早的签字国之一,执行中国在《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6节项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4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生效。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性,中国政府承诺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定》的规定1(P924—938)。
第六,中国政府在影响服务贸易政策方面的承诺。中国自加入WTO时起,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国在《WTO协定》、议定书及其具体承诺减让表项下的承诺,中国政府确认,对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政府保证:(1)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在生效前公布;(2)在公布的内容中,中国将列明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的合理时限;(3)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申请许可;(4)收取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行政费用相同;(5)中国的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通知申请人根据中国国内法律和法规其申请是否被视为完备,如申请不完备,则应明确告知使申请完备所需的额外信息,并给予改正不足的机会;(6)对所有申请将迅速作出决定;(7)如申请被终止或被拒绝,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终止或被拒绝的原因;(8)如申请获得批准,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9)如中国要求向专业人员发放许可须进行考试,则此类考试将确定在合理的时间间隔进行。对于包括在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相关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但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除外。对于这些例外的部门,中国遵守《WTO协定》和议定书的其他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中国政府承诺,中国不再保留具有对外国和合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为了确保中国政府政策的透明度,中国政府将定期出版提供中国外贸体制信息的刊物,譬如,外经贸部出版的《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和《外经贸部文告》;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海关总署编辑出版的《中国海关统计》(季刊)。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在《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外经贸部文告》中获得。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指令还在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和出版物上公布。中国的海关法规、进口关税和海关程序均在《国务院公报》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请求即可获得。中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缔结的任何双边贸易协定以及这些协定项下的换货议定书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公布。中国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国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将向WTO通知任何咨询点及其职责。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1(P938—944)。
中国加入WTO组织是中国政府管理方式的一场革命。WTO规则、原则首先约束的是各成员方的政府,因为加入WTO的主体是政府,而非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加入WTO必须由一国或地区(独立关税区)的政府提出申请,参与谈判的主体也只能是政府代表团,只有政府作出的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据统计,在WTO规则的23个协定中,只有2个条款提到了企业,其他条款几乎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行为的。WTO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普惠制原则、透明度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也都是对政府的要求,旨在限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度、降低政府制造不平等贸易的能力,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已加入WTO组织,但是,无论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方面,还是在综合素质方面,与WTO规则以及运行机制的要求相比,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可以说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入世。我认为中国加入WTO组织,决不仅仅是由非成员方到成员方这一角色或者身份的转变,而是要按照WTO原则、规则和加入WTO时政府代表作出的承诺,对国内法规、政策、管理体制及其调控机制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并承担以“关税减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和开放服务贸易”为主要内容的不断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的义务。加入WTO组织后我国最大的转变,应当是也必然是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经济方式的转变,它将为其他各方面的转变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入WTO组织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甚至否定政府作用,而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里,关键是政府要带头适应WTO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真正能够适应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发表于宋才发著:《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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