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乳业合作社模式将农民通过合作社组织联合起来,控股跨国食品公司,分享工业和商业环节的利润,构建了一个严格捆绑的共同利益机制和会员奶农、合作社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三方互相制约的合作机制。荷兰皇家菲仕兰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郝瀚思认为,荷兰会员农场合作社模式可对中国乳业发展产生启发。(8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合作社”这个词对于中国人应该不会陌生。中国一直在尝试建立农业合作社。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实践从上世纪初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多年以来,关于乳业合作社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但是遗憾的是中国的合作社似乎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奶牛养殖户没有从合作社中取得预期的收益,合作社也没有起到帮助养殖户应对市场的作用,而乳制品质量安全更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
同样是合作社,为什么差别如此巨大呢?答曰,源于奶牛养殖户过小过弱。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80%的奶牛由分散的个体养殖户饲养,这些养殖户饲养平均饲养量仅3~7 头。由于分散的小规模养殖,组成大型合作社必然涉及较多的养殖户,而养殖户越多,协商谈判成本也就较高。过高的协商谈判成本使得组成大型合作社不可能。较小的合作社因为涉及的养殖户少,谈判成本低,可能会存在。但是这样的小合作社依然无法面多瞬息万变的市场,无力与大型乳业加工企业博弈,社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在经营容易失败。
既然依靠养殖户自发谈判无法建立起有效应对市场的合作社,那么只有依靠外力来建立。外力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乳品加工制造企业。政府可能出于政绩的需要,用行政力量牵头组建乳业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社基于政治需求而非市场需求,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很难说有真正提高,在运转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一旦政府放弃行政力量的介入,合作社消散是必然的。乳品加工企业为控制乳品原料的质量和价格,也有牵头组建合作社的动机。在企业牵头组建的合作社中企业的话语权最重,养殖户的意志很难得到体现。这样的合作者往往成为企业追逐利润的工具,养殖户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而养殖户有退出动机,极不稳定。
要像荷兰一样,让合作社在乳业产业链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先改变分散而小规模奶牛养殖状态,形成适度规模养殖的家庭牧场。所谓的适度规模是指的是家庭牧场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大。养殖户规模过小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社,养殖户规模过大同样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社。
有专家指出过大规模的养殖,容易诱发疫情。其实,这仅仅是大规模养殖的弊端之一。更重要的是由大养殖户认为自己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强,会缺乏合作精神,难以建立稳定的而有效地合作社。“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大规模养殖因政府的鼓励而快速发展。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建立乳业合作社而言并不是良方。正确的做法还是引导养殖户进行适度规模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