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是个坏东西
卫祥云
所谓集体,就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组成的组织,可成为集体所有的制度,即集体所有制。
在集体所有制中,每个自然人的资产和权利是平等的,即人人有份,一人一份,共同所有,个人之间不能交易。集体的资产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出资并参加分红。但无法在集体内部进行交易,也不能向集体以外的人员出售,否则,就瓦解了这个集体组织。
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谓的城市房屋产权只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对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权。如果出售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清晰的。
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却归属不清。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那就与国有土地无异。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那么其产权界定就是不清楚的。所以就出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许多悖论。
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只能在集体成员中流转,农民的宅基地极其房产只能在集体成员之中流转;虽然赋予了这种“土地流转”中的转让权,包括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等权利,但不能卖给城里人,从来不提“交易”二字。
造成目前这种悖论的原因很清楚,其罪魁就是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按理说,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要解决这个悖论并不难,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们和制定三农政策的专家们也看得很清楚,就是集体土地产权确权到自然人。这样,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政策及解说都在有意回避和淡化这个问题。从来不敢承认集体所有制本身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重申了大力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思路。其实质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消除所有制歧视。二是各种所有制之间可以互相持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促进和发展。三是对过去的所有制歧视错误政策予以纠偏,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但对于国有与私有产权谁控制谁?谁带动谁?在一个企业中,到底谁说了算,还得回到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的理念和思路上来,而与混合所有制无关。因为混合所有制本来就不是一种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它无法界清产权,要界定产权还要回到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上来。
由于对中央重申混合所有制精神理解的偏差和不准确,导致出现了很多错误的言论。如有的学者说,如果在一个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中只给私有企业很小股份,私有企业谁敢搞混合所有制?这实际上是一种糊涂认识。如果不放心国有控股,私营企业可以选择不参加;同样,对于在一个私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中,只给国有企业很小股份,道理也是一样的。如中国建材的二、三级公司在私营企业中的股份在30%以下,就属于国有企业(还是央企)的自由选择。至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谁带动谁,谁控制谁,还得资本说了算,大股东说了算。这是一个磨合、谈判和双方博弈的过程。
谈到企业改革,由此想到企业的注册登记。目前,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还有一种较为独特的企业类型,叫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但目前,随着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和改革的深入,其虽还有集体之名却已无集体之实。实际上,这类企业在工商登记中,每个人的股份也是十分清晰的,即使每个人的股份相等,也与有限公司无实质差异。而差异在于,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无法交易和继承,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产权可以交易和继承。由此可见,集体所有制的好处几乎等于没有。
所以说,集体所有制是个坏东西,总有一天要终结。如果政府不能及早认识到集体所有制的危害性,很多政策的制定将产生更多矛盾,很多改革将无法深入进行,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将为此交付更多的学费,甚至不排除现在和将来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