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记忆遗产极为珍贵,不愧为中华民族的自豪和骄傲。它们既是我国的国宝,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责任像“珍惜眼珠子”那样,去保护老祖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依法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资源。列入本书鉴赏研究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 中华民族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和“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仅限于笔者几十年来实地调查和考察过的部分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撰写本书的直接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弘扬国粹,通过鉴赏使更多的人熟悉和了解我国的丰厚遗产;二是为了唤起全民珍惜和保护中华民族遗产资源的意识,共同守护好老祖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和我们的精神家园,同时使那些没有时间和条件亲临目睹这些珍贵遗产的人,也能够从本书中一饱眼福。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中国“世界遗产名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口头传说和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传统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艺等,其范围非常广泛。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谈判,最终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这就是说,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也一并进入了国际法保护的视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纳入保护的范围;1989年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把“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日本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立法保护,1882年发布《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1898年制定并发布《古社寺保存法》,1921年颁布《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8年颁布《国宝保存法》,1929年颁布《国宝保存法施行令》和《国宝保存法实施细节》,1933年制定《关于保存重要美术品等的法律》,1950年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包括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埋藏文化遗产等)。此外,还有《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等。韩国曾经制定《自然公园法令集》,全集共10章61条。美国于1906年通过《古迹法》,授权总统以文告的形式设立“国家遗址”。1935年和1936年分别通过了《历史遗址法》和《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美国的每一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的立法,后来又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总之,各种法律对于人类保护和利用文化与自然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有关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四个部分组成:(1)文化遗产。它包括“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个部分。其中,“有形文化遗产”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如北京的故宫、天坛等;“无形文化遗产”亦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指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美术及无形的文化载体,如中国的京剧、国画、书法艺术等。(2)自然遗产。即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自然景观、天然名胜和珍稀动物生态区等。如云南的石林、安徽的黄山及各省(区)的自然保护区等。(3)综合性遗产(又称“双重遗产”)。即“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混合体,它是自然与人和谐的共同作品,既有自然景观又有人文景观,如我国的泰山、庐山、青城山、峨眉山等。(4)民俗文化或者民间文化艺术。即世代相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风俗、信仰风俗以及反映这些民俗的服饰、器具、房屋等。
世界各国关于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民间文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才作为受保护的客体出现在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之中的。“民间文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也不尽一致。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指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4]因此,“民间文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相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的风格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地点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等;(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等。应当说在这些保护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保护的,但它可能受到《专利法》或者《技术秘密法》的保护;还有一些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到目前为止,在版权法或者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的已超过40个国家,其中非洲国家占多数。也有少数国家在其版权法中,明文规定排除对民间文学的保护,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WTO组织的TRIPS协定,对民间文学采取的是未置可否的态度。那么,希望保护它的国家就可以作出该协定可保护民间文学的解释。我国于1994年提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问题,专家认为“民间文学”应当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不同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现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象的新型知识产权。对于主体不确定的民间文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认定属于它的群体或国家,国家授权文化部门或某一组织代为行使权利。
世界文化遗产受理程序和评定原则。“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只有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评定标准的“文化古迹”才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2)在一定时期或者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者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够为现存的或者已经消失的文明,或者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见证;(4)可以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或者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居住地或者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者几种文化,尤其是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6)与某些事件或者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或者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它在设计、材料、施工或者环境等方面的真实性都要经得起考查。凡被推荐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必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并同时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1)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个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地形发展中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者具有主要的地貌或者地形特征;(2)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3)具有绝妙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包括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物种。申报世界遗产属于国家行为,譬如,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申报的主要程序是:各缔约国将本国今后5—10年拟申报为世界遗产的项目,逐一列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通报世界遗产中心备案。然后于每年的
开发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通常所说的“景观”指的是肉眼可见的“有形景”。有些是自然作用演化而成的,有些则是人类利用资源的结果所造成的。前者称为“自然景观”,后者称为“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包括了大气、水、生物、土壤、岩石、星球等各种物体组成的世界。“人文景观”则包括农、林、渔、牧、矿以及各种人文活动、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景观,如交通、仓库、房屋、都市、矿场、油田、梯田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存在基本上的不同,主要是后者掺入了人类文化的影响。人类透过他们的文化(生活方式)改变了自然景观的面貌,这种新显现的景观就是“文化景观”。我国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历史上各个时期、各民族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人类学价值的各类文物、建筑群、遗址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美学或者科学普遍价值的名山异洞、秀水奇湖、悬峡壁谷、急流瀑布、冷热奇泉、禽珍异兽众多;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多姿多彩,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礼仪、饮食、居住、服饰等,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我国目前存在着重视“有形文化遗产”,轻视“无形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的倾向,应当充分认识到有形文化遗产是有限的,难以进行深度开发和再开发。而无形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则是各国、各民族独有的,在特色上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开发利用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既要注重“有形的”,更要注重“无形的”。民族文化是千百年遗传下来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受到极大的冲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文化遗产迫在眉睫。在这方面,一要加强立法,使地方政府有法可依;二要加强调查研究,确定需要保护的各民族传统文化;三要研究保护的措施和有效方式。云南省在保护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方面走在前列,不仅制定了全国第一部《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还实行“民间艺人等级命名制”。建立“民族文化生态村”也是云南省的一个创举,它对于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推广意义。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如果没有创新能力,实际上也就不可能真正地保护传统。同样,传统文化如果不加以创新和变革,也就没有生命力,最终会失去原有的功能。所以,创新的目的是使传统文化恢复活力,提升传统文化的质量。
二
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着力与国际接轨。不同种类的文化交流、融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民族民间文化是这种交流的促进剂,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应当成为世界文化交流的障碍。我国目前在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制仍然不够完善,保护性立法滞后于开发性立法。尤其是西部地区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企业化经营,严重地破坏了遗产的原有风貌。我国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颁布、2002年重新修改并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文化部发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30余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的。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遗产以及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目前均只有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对于“无形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至今还没有出台正式的保护法。但可喜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2007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我国还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为了把我国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好,立法时必须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参照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有关法律,尽快制订保护综合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律,分别就有形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民俗文化、综合性遗产的保护进行规定,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无形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保护国家文化与自然遗产需要有一个常设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其他国家也有相应的机构,建议我国在全国人大设立“国家遗产委员会”,或将全国人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的“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更改为“国家资源委员会”,下设若干分支委员会,如“国家文化与自然遗产委员会”(包括土地、矿产、水、动植物、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和“人力人才资源委员会”等作为立法、监督、保护、开发和研究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各方面专家、学者兼职担任,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有关领导人担任。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着重从中华民族文化的实际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具脆弱性、濒危性。但它却不是“死文化”,其中相当一部分在特定民族、群体、区域和个体中传承流传至今,是特色民族和群体的“活文化”。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无论是民风、民俗、民歌、民艺等民间文化,还是作为多样性长期共存的各民族文化,大多数遍布在水乡、平川、大塬、山寨。过去我们每谈到对文物发掘和保护,误认为就是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严重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随着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要考虑到与国际公约相协调,又要考虑到国情和民族特点。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对象、表现形式作出了界定,明确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界定为五类:(1)传统口头传说,即相关的表述语言,包括民族民间流传的口头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以及相关有重要价值的濒危的语言[6];(2)传统表演艺术,主要包括民族民间流传的戏曲、音乐、舞蹈等;(3)传统工艺,主要包括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和传统生产以及制作技艺等;(4)民俗、节庆、礼仪等文化,主要包括反映某一民族和区域习俗的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5)集中表现、体现和展示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空间。另外,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其他形式和内容,如传统的自然知识和实践也有所甄别,做到区别对待,涵盖了天文、地理、宗教、饮食、医药等方面的内容[7]。
加快对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是指反映特定的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生产、生活特征与文化特性,通过传承等方式保持和发展的文化表现形式。根本特点是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与民族的、区域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背景紧密联系的,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丰富与发展,是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前提与基础。民间文化艺术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民间文化艺术的法律保护是挽救和利用人类宝贵的历史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无形文化遗产乃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果没有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在某种意义上,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的消亡,也就决定着某个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着文化多样性的消亡。所以,从法律上确认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的地位非常重要。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的类型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即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和国家。国家有关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登记制度”、“编制目录”,以确定民间艺术传承人的合法地位和相应权利。对于那些意义重大、濒临绝境的文化遗产,国家文化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收集整理,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著书、录像、录音等方式使自己成为传承人,从而对它们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8]。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民族民间文化的无形要素都已处于共有领域,表面上属于人人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民族民间文化又是某个民族的集体创作成果,它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因而民族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更多的公权的性质。尽管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保护民间文化艺术的基本法律,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所体现。譬如,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文化部与国家版权局已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一些省、市也相继制订了保护工艺美术和民间艺人的地方性法规;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化部还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希望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保护民间文化的责任,公民享有民族民间文化的权利和保护义务,规定保护经费的来源和分配体制、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机制、抢救机制、使用许可机制、开发利用机制,使之成为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呼应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从而构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要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如果把民族民间文化仅仅作为历史的遗迹而实施比较严格的保护,而不进行必要的开发利用,必将增大当地居民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文明一旦失去了前进的步伐,也会成为毫无生气的一种“死”文化。因此,“保护”是为了持续地“开发”,开发可以促进保护,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应当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点和结合点[9]。
积极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于
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力度加大。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社会地位和文物事业的整体水平。在资金投入方面,文物保护经费大幅度增长,譬如,中央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从1994年的1.2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34亿元。“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共投入17.36亿元(不含专项经费),比“九五”增加10.06亿元,增幅138%。地方各级财政也增加投入61.53亿元,全国共投入78.89亿元[12]。在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方面,2002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实施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项目,中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流失海外及散落民间的珍贵文物的抢救性征集。到2006年5月,共实施了14项重大征集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近2亿元,抢救、征集了流失海内外的各类珍贵文物203件(套)[13]。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资金设立后,上海、辽宁、北京、广东等地,相继加大了对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及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地文物征集及保护经费显著增加。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更进一步加大了对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投资的力度,国家重点开展了西藏布达拉宫、北京故宫等国家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以及一大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工作,基本实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没有重大险情。初步建立了大遗址保护规划体系,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征集珍贵文物,打击文物盗掘、盗窃、走私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均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和防范的力度。
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已公布了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五批共1271处,第六批为1080处,并有106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新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继续沿用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采用的分类法,即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大类。在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各类文物所占比例与以往相比,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古遗址仍然占总数的20%左右,古建筑所占比例从以前的45.2%增加到47.8%,古墓葬从10%减少到7%,石窟寺和石刻的比例从7.6%减少到5.9%,近现代文物则从过去的13.8%增加到18.8%。
发表于宋才发著:《中华民族文化遗产及鉴赏研究》(上卷、下卷),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1] 有关资料见《五台山列入世界文化遗产 目前中国已有38处世界遗产》,《北京晨报》
[2] 中国世界遗产统计资料见《人民日报》
[3] 参考《中国文化遗产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文化遗产年鉴2006》,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五台山列入世界文化遗产 目前中国已有38处世界遗产》,《北京晨报》
[4] 郑成思:《世界各国的保护状况》,《中国知识产权报》
[5] 有关资料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中国文化报》
[6] 宋才发:《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17—22页。
[7] 高天星:《克服陈旧观念,走出认识误区》,《中国文化报》
[8] 宋才发:《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规定》,《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22—27页。
[9] 宋才发:《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意义》,《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5—10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18期,第4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18期,第5页。
[12] 有关数据资料见《中国民族报》
[13] 有关数据资料见《中国文化报》
[14] 见《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