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经济的各个领域,从事正规合法民间借贷及正规民间借贷加盟的企业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历来被视为“草根金融”、“民间金融”,虽然都为资金的流动和企业融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民间借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也存在一些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人。
2.两者是否有偿不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贷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两者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银行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贷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两者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
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东方正捷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其行为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而民间借贷凭借其灵活性、期限活、收益高等特点一直都成为广大客户投资理财的理想选择之一,但在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自由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制定规范的法律合同文本,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