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今年8月我被一家设计公司聘为设计师助理,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18时,由于设计活儿多,设计师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而我们做助理的只好跟着一起加班,经常加班到晚上10点左右才能回家。因为我还在试用期,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不让填写加班申请表,所以我加班也没有加班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试用期员工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答
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来看,您与设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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