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局长邓联日就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我国进行过几次1%人口抽样调查?
答:人口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国情国力信息,世界各国都把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等情况,作为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国务院2010年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即逢5年份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逢0、5以外的年份,进行1‰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所以说1%人口抽样调查既是现有人口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律规定。
一个国家的人口经过十年发展,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掌握十年间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有必要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人口调查。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将有助于查清上次普查以来,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有助于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科学制定未来五年国家人口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市是湖南省人口第一大市,搞好本次调查,意义更为重大。1%人口抽样调查,又称“小普查”,我国在198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995年、2005年又各进行了一次,2015年是第四次。
问:什么是标准时点?为什么1%人口抽样调查的标准时点要定在11月1日零时?
答:标准时点,就是规定一个时间点,无论调查员入户登记在哪一天进行,登记的人口及其各种特征都是反映那个时间点上的情况。因为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只有明确一个时间点,才能保证在这个时点上所有的人都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才能查清人口的数量和结构。人口调查登记的内容,就是这个标准时点上人口的状况,如同用照相机拍照,把某一瞬间的人口状况记录下来。
因为1%人口抽样调查是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普查年份的11月1日零时,为了使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与普查数据有更好的可比性,调查时点也定在11月1日零时。
问:1%人口抽样调查是如何进行抽样的?
答:这次调查采用二阶段、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具体来说就是:第一步,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所辖的全部社区/村级单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及地理地形标识进行分层;第二步,在层内按一定的比例抽取社区/村级样本单位;第三步,在每个抽中的社区/村级单位中,在已划分好的调查小区基础上,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小区。最终全国将抽取约6万个调查小区,全国大约要调查1400万人。我市抽取166个乡镇、246个调查小区,每个小区250-300人,全市要调查7万人。
问:1%人口抽样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包括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指标。
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如何进行?
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成立了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我市建立了市、县、乡三级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登记前的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已从2014年开始,包括:建立调查机构,制定《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拟定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工作进度,落实调查经费,开展调查试点,抽取调查样本,选调和培训调查员,组织调查宣传,准备调查物资,进行调查摸底等。
二是现场登记阶段。登记阶段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是人口调查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由调查员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对被抽中调查小区中的每一户、每一人采用PDA或者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入户登记。登记完成后,国家还将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在2016-2017年,是调查的收获阶段。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汇总成能够反映全国和各地区的详细汇总资料。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包括数据评估、数据发布和印刷、分析研究以及工作总结等。
问:如何做好人口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如果人口调查的公民资料被泄露怎么办?
答:《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资料的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条例》对普查资料的保密规定执行。一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二是人口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普查机构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