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员工“被迫辞职”可否获补偿?


案情摘要

2014年6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2月13日公司提出因张某业绩不达标,因此双方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要与张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张某未予同意,并于当日提出了辞职申请。此后,张某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企业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员工“被迫辞职”可否获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公司提出与张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鉴于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所任工作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征,张某拒绝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并因此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该公司未向张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故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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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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