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条例送审稿》舍弃医疗事故对付医患诸方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条例送审稿》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名称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令人心生不安。通观送审稿全文,更加令人担忧。

 

  一、从处理医疗事故到防处医疗纠纷的转变。

 

  医疗事故是使用很久的名词,直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这类事故的话语权给了某组织“独享”之后,国家法律为了绕开该组织霸语的程序,才从《侵权责任法》开始改称“医疗损害”.但是无论如何,对待治病疗伤活动(含诊断筛查等医疗活动,本文同)中发生的安全事件,都是要问责和处理的。

 

  而送审稿独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完全与医疗事故处理不同,按照送审稿第二条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这里的“医疗纠纷”,显然跨越过了“医疗事故处理”这个中间环节,由“诊疗活动”终结,直接到了“争议”的阶段。

 

  医疗事故处理(含医疗损害事件、医疗安全事件的查处,本文同)针对的是治病疗伤之“事”的调查、评判与定责。而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则完全能够以针对“医患双方当事人”为主。因为,只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人”之间,才会产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这个“事”,本身不可能产生“纠纷”.从某种角度上,只要“管”住了人,就“管”住了纠纷。所以,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重点极易转向对“人”上。

 

  二、送审稿的程序设计,相当于发动一切非专业力量“救火”,极易造成“群殴”与“踩踏”.

 

  通观送审稿全文,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在“医疗纠纷”之“火”燃起前后,不仅不再为防范、熄灭“争议”去调查处理医疗事故,而且行政处理要与民事争议分离。其后果,只能是法定查处医药卫生违法违规的“消防”队伍从医疗纠纷之“火灾”(含隐患,本文同)现场消失了。责任重担给了“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以及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与“督促”(送审稿第四条)。这些“机制”与人员,相比较医药卫生执法之法定职责队伍而言,都是灭医疗纠纷之“火”的非专业、非有权掌握和固定第一手证据之人员。没有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个专业程序,放弃医疗事故处理这个灭“火源”做法,让众人前去,犹如让他们临场脱下外衣去“煽”灭大火,抑或犹如让不明就里的人员喷水到危化物上一样,极易造成“次生”灾难。

 

  在争执、恐慌、趋利避害之中,没有了对事物的清楚认识、法律观察,不仅容易发生“群殴”、“互殴”事件,而且极易发生众人拥挤“踩踏”事故。

 

  其实,所有这些极易导致乱象的程序问题,只要设计者清楚回答一个问题就能解决: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是否我国查处医疗安全事件的法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