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1982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人大制度是中国作为民主国体的基础,也是国家理性发展、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如果人大制度出了问题,或人大选举不够规范,或人大代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那么法律政策就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政府权力就得不到人民的有效约束,侵犯民权、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分配不公等各种问题也就必然层出不穷。
不能不承认的是,虽然中国近年来在政府预算和政务公开、听证制度等方面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是这些改革都局限于行政性质,人民的参政议政权利仍有待进一步保障。最根本的是,各级人大对政策制定、官员任免、预算监督等本职工作未能独立发挥有效作用,人大代表本身也未能受到选民的有效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渠道不够畅通,不仅不能控制官员违法腐败,也不能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要解决所有这些体制问题,起点在于落实基层人大选举。
2011年,新一届县乡人大选举的序幕已经拉开,各地选民的参选情绪相当积极。这是一个值得珍惜的良好开端,宜出台相关政策保障选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如果基层人大能够真正代表老百姓的利益,那么,绝大多数的地方问题能在地方获得解决,群体性冲突和上访事件将大大减少,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的维稳压力将大大减轻,中国的人权与法治状况也将获得极大改善。
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并通过宪法修正案相继入宪,成为中国宪法基本原则。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已经形成,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现实离法治国家的理念仍然相距甚远,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违法、公权滥用、侵犯民权的现象仍然不少。
虽然尊重与保障人权、私人财产和征收补偿等概念已经入宪,但是,由于缺乏人权保障的有效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权利受到了公权侵犯,却得不到适当救济,进而造成大规模上访和群体性冲突,严重影响了人民幸福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如果宪法原则得不到落实,改革未必会越改越好。
要让改革越改越好,让中国式发展走上正常轨道,关键在于落实现行宪法,尤其是其中规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如果宪法实施缺乏有效机制,宪法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公权力违宪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那么宪法将不能彰显“最高的法律效力”。
“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当务之急在于建立更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让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走进百姓的日常生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沿着宪法指定的方向进行下去。
(载李家成著<草根碎语>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