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小非减持“窗口期”制度


     海润光伏“高送转”闹剧持续发酵。继1月23日之后,1月27日上市公司又收到来自上交所的《问询函》。监管部门如此密集地“问询”,显然与发生在海润光伏身上的一系列不合常理的事项有关。

 
    1月23日,海润光伏披露了拟10转20的利润分配预案。与赛象科技一样,海润光伏在回报股东问题上显得十分“慷慨”。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利润分配预案未公布前,不仅股吧上出现高送转的传闻,海润光伏的股价也提前出现异动。自2015年初以来涨幅超过四成,也大大高于同期上证指数3%左右的涨幅,其如此“背离”的走势显得不同寻常。另一方面,海润光伏高送转方案也存在“打肿脸充胖子”的嫌疑。近几年光伏行业低迷,海润光伏2012年~去年前三季度业绩乏善可陈,其根本没有实施高送转的“资本”。然而,三位提议高送转股东的“搭车”减持计划,则为我们解开了谜团。
 
    其实,“搭车”高送转减持的并非只有海润光伏一家。如去年12月2日赛象科技披露了控股股东的大宗减持计划,当月25日即公告10转20的利润分配预案。再如去年11月26日玉龙股份披露收到实际控制人唐永清等四人提议10转12派2的高送转预案,此后,其中的两位股东借股价上涨之机减持了高达5.67%的股份。由此可见,高送转已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股东高位套现的一大“法宝”。
 
    除了利用高送转减持套现,资产重组亦成为某些大股东借机高位减持的“利器”。如2013年11月份威华股份宣布拟75亿元收购赣州稀土100%股权,在该利好刺激下,其股价大幅上涨,最大涨幅达500%。而从去年6月份到今年1月6日,威华股份大股东李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在股价处于高位时先后减持股份3650万股,套现金额高达8.4亿元。1月22日上市公司公告重组失败,其股价即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提前减持行为不仅遭到市场的质疑,也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交易的处罚。事实上,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并购精准减持,然后重组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资本市场“利”字当头,几乎每位置身其中者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逐利过程中,手握控股权或持股较多的大股东显然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他们可以启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或提议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可利用规则的漏洞,在股价处于高位时大肆减持,而把“一地鸡毛”留给市场。
 
    上述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无疑不利于打造一个公平的市场,但在如何规范大小非减持问题上,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显然还存在诸多不足。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自家股票行为的管理,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其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笔者建议,可借鉴该规定,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窗口期”制度。一是如果相关股东提议“高送转”利润分配方案的,规定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前不得有任何减持行为。一旦违规,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二是如果上市公司启动资产重组工作,规定所有大小非在方案公布后至上会审核前或宣布重组失败前,不能减持所持股份,违者没收收入并处以罚款。如果建立了大小非减持的“窗口期”制度,海润光伏、威华股份等大股东高位减持的一幕就难以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