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与税收


透过提供公共产品来分析税收为之开辟了新的视角,人们认为如果税收不能带来相应的公共产品是不合理的,这不仅仅来自政府从道义上宣讲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政府的存在必须通过以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来表达,否则将失去存在的根本。

布坎南从制约政府有效权力去分析税收,认为政府或者利益集团总是试图使得税收剩余最大化,因此它总要选择与税基相关的公共产品,使得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税基具有互补性,这是一种理想的设想,即这是出于单一方面的考虑。

首先,这种互补性仅仅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当期体现出来,比如修建一条公路,以此收取或者增加燃油税,但长期而言,这种税收将与公路不再具备互补性,而且公路的养护也将淡化这层意义。人们只有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收益,才会使得这样的公共产品显现出价值,否则人们将不会使用它。

再次,公共产品的提供如果以增加税收或者以获得这种互补性为依归,将不能获得期许的目标。我们不能确定它对市场的干预是否对利益攸关方造成的影响为何,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公共产品也会使得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则得以减少,增加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程度,而且无论如何人们都要为公共产品支付建造费用,无论政府选择负债还是利用税收都要通过未来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获得补偿,否则对提供方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

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来产生对税收的互补性显然并不仅仅是有益的,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但是提供公共产品不是政府存在的根据吗?是的,但是不能勉强与税收的增加建立起必然的关联。人们说如果政府不以此为依据来提供或者设计公共产品,那么福利的提高将会消极的影响人们对从事工作的态度,由此也将减少人们可以选择的行业或者商品。其实这将是另一个问题,就是福利也来自于税收,这仅仅是如何规范人们得享福利的制度规划。

这里要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是否在实现收入剩余最大化,这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面临选举或者其他民主机制,它首先需要通过最小代价而对获取支持的尽可能小范围内群体的利益,其实也正是所谓关键少数的作用,使得诸如此类的制约因素促使政府尽可能的去实现收入剩余最大化。这并没有淡化民主的意涵,而是体现财政立宪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是税基的选择如何避免由于“雁过拔毛”而导致税基减少,这将引入多税期的分析,当然税基减少并非仅仅与税收合理与否相关,即使合理的税收如果不存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也是枉然,当然不合理的税收必然产生对税基的影响。政府一味的强制收税显然有悖于经济发展的常识,它必须促进企业的成长以此获得相应的税收,税收从一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是与人们进行利益分成,这也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切入了政府的强制性,因此政府也应考虑人们经济活动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但是正如上述,如果政府这种强制性引入不当或者公共产品与人们发展经济的要求不能协调也将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要求政府尽力避免它的强制力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无论对专款专用持何种态度,显然这能够有效避免这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