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涉及合同诈骗,单位需担责吗?


 

问:我和张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机械厂。作为股东,张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机械厂名义对外签订了6份铁屑专供协议,骗取他人100余万元保证金和预付款。张某声称自己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所得用于清偿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但是,我们另外的三个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请问,要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么?


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并不以是否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为区分标志,而应当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把握。

审核合同
因此,要看某个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或者是为了单位利益,否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南京律师事务所在做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商法通

中小微企业身边最贴心的公司法律顾问智囊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