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将要倒闭,现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其中一名工作已满三年、怀孕7个月的员工,由于合同未到期,想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问这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为女性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例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由于公司属于正常倒闭,那么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这种情形下,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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