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发现员工提供不实病史,公司可否以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欺行为,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该员工在公司突发疾病死亡,公司有何风险?
答:员工在应聘时就其病史未提供真实信息,虽然存在欺诈,但是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有法律风险。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直接相关的信息,劳动者有权不说。因此,要衡量该员工的病史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病情是否足以影响其履行工作职责。
其次,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者有欺诈行为,并且公司是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从而才录用了该员工。所以,认定合同无效要看公司当时招聘广告对于身体健康条件是否有要求,以及员工岗位实际对身体素质的要求,如果两者都有明确要求,那么公司借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会小很多。
如果该名员工在上班时病发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要承担其工伤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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