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一问一答】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公司能否调整职位待遇?


问:2005年6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任经理助理,月工资3200元。2008年6月,合同期满,甲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续签。但王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亦未表示异议。同年8月,甲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将王某调至行政部门,月工资相应的减为2500元。王某反对,称合同期满后自己留在甲公司,甲公司默认,自己有权按原合同享有工作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王某是否有权享受原待遇?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王某有权享受原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虽未续签,但甲公司未表示异议,则视为双方同意,王某有权按原条件享有原待遇。甲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甲公司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变更王某的职位和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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